4月10日据媒体报道,银行卡从未离身,卡内21万余元的存款却不翼而飞。瑞安男子阮某发现后,干了两件事,一是报了警,二是告了银行。近日,该案二审维持原判——银行承担70%责任,阮某承担30%责任。

资料图 新华社记者 李鑫 摄

2019年12月25日,阮某妻子去银行取钱时,发现卡内余额仅剩99元。通过查询账户交易明细发现,2019年12月19日23时许,前后17分钟内,该银行卡在龙港市的两家商铺通过POS机刷卡消费7笔,共计人民币21.88万元。

阮某随即向瑞安市公安局报警,自述银行卡被盗刷一事。后瑞安警方问询龙港两家商铺,确认上述交易确在该两处实地发生。目前该案尚在侦查中。

2020年8月7日,阮某起诉银行,主张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银行认可的金融交易设备未能识别储蓄卡真伪,导致被持伪卡者盗刷,要求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银行则辩称,银行卡被盗刷系阮某一家对银行卡及密码随意支配、疏于管理导致密码泄露继而引发的结果。涉案银行卡卡主为阮父,已于2018年2月去世,但阮某未及时注销涉案银行账户,并与其妻继续使用涉案银行卡,严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关于“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的禁止性规定。且阮某在银行通知银行卡升级事宜后也未办理升级,在此期间发生卡内金额损失,其存在极大过错。

另外,涉案银行卡资金变动近一周,阮某才报案,阮某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故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瑞安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阮父在银行开立账户,银行同意为其办理上述业务,双方之间建立了银行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因阮父已去世,对阮父银行卡内的合法财产,阮某作为继承人,在其他继承人放弃权利的情况下,其依法单独享有继承权。

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保障义务,其中包括对储户信息安全的保障义务,即银行首先要保障其所发银行卡的本身安全性,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数据被复制、盗用,其次银行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安全适用。因此,银行作为提供借记卡服务的一方,应确保该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

本案中,涉案银行卡于2019年12月19日晚连续在龙港市两处相距358米的地点发生刷卡交易,第二笔和第三笔交易发生在不同的两处,间隔时间只有58秒;第三笔和第四笔交易发生在不同的两处,间隔时间只有45秒;第四笔和第五笔交易也发生在不同的两处,间隔时间更是只有3秒。显然涉案银行卡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空间上的转移和交易,可以认定本案涉案借记卡交易为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复制的储蓄卡进行的伪卡交易,该交易行为不应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银行卡必须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由于涉案银行卡背面的磁条信息存在容易被复制的安全隐患,银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伪卡使用了密码进行交易,而密码的保管义务在使用者本人。阮某在其父去世后,未及时对涉案银行内存款进行依法处理,仍继续使用该卡,在使用过程中又存在将银行卡交由家人使用及告知家人密码的情况,该行为加大了银行卡信息及密码泄露的风险,同时也表明阮某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亦有过错。

瑞安市法院一审最终判决银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阮某存款损失153160元及利息损失,阮某承担30%的责任。

该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院提出上诉,近日温州市中院作出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温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七次刷卡交易,第四笔交易与第五笔交易时间几乎重合,可以排除阮某本人或其授权下的他人持本案储蓄卡真卡在两家商铺间往返刷卡消费。一审认定本案系犯罪嫌疑人利用伪卡进行交易,具有事实依据,依法予以认定。银行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相较于持卡人而言,更有义务也更有条件防范不法分子窃取银行卡信息、盗取储户银行卡内资金。一审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银行承担70%责任,阮某承担30%责任,符合公平原则,应予支持。

“钱在银行放了10年,每年存折上都有当年利息入账,2018年支取时却被告知这些信息都是假的,2008年时135万多元存款就已经被取走了。”提起这件困扰了一家人2年的糟心事,李先生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至今邮政储蓄银行南京江宁支行都不愿承认是其管理不善。

2020年9月,挪用储蓄款的银行负责人获刑。李先生一家人将邮政储蓄银行南京市江宁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按照判决书中确认的本金及利息共计243万多元偿还储蓄款,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3月25日,邮储江宁支行负责人王建强回应称,因认为法院对邮储员工认定的罪名有问题,已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近期已重新调查,具体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帮好友完成储蓄任务却被挪用

2008年,为帮时任江宁邮政局岔路口支局局长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李先生一家分别使用3个身份证在其银行存入了135万元。“当时都是交由时某宁办的,他也给我们拿回来3本存折。”李先生称,在之后的10年时间里,一方面是家里没有用钱的地方,一方面是为了帮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这135万元储蓄款每年会连同当年利息一起再存入邮储江宁支行。除这135万元外,后续还存入过多笔钱款,而且作为大储户,一家人还时常收到邮储银行邮寄的礼品。

据李先生提供的存折信息显示,2008年1月6日开户后,3本存折共计存入135万元,之后每年12月至次年3月间,都有本金及利息的支取再存入信息。到2018年12月,3本存折余额共计243万多元。

“出于信任,存折大部分时间都放在时某宁手里。2018年家里要用钱,多次找时某宁让他把钱取出来,他都再三推脱。报警后发现,除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外,存折上其它存取记录都是造假。”李先生说。

据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苏0115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间,时某宁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京江宁区分公司工作期间,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某、陈某、胡某存款共计2430109元。

因犯挪用资金罪,时某宁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2430109元。

储户索赔 银行称案件未完结

上游新闻记者梳理庭审直播注意到,时某宁称,李先生一家的钱并没有存入银行,而是被他外借或其他用途,存折上的流水均是其私自打印。“除了开户时那笔交易是真实的外,后续存入的钱和第一笔的钱都放贷出去了,后来借钱的人跑了,钱要不到,也没有和他们说。而且每次他们给我钱让我帮忙存入银行时,我都会在存折上打印记录,但钱没有进入银行账户。”时某宁在法庭上说。一审判决后,时某宁未提出上诉。

而据时某宁与李先生家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为了遮掩挪用的事实,2018年11月,时某宁还通过发定位、图片的方式告诉李先生家人正在协调银行,为李先生一家办理提前支取申请。

时某宁获刑后,李先生一家多次向邮储江宁支行提出要支取存款,但都被拒绝。“邮储江宁分行矢口否认其在管理上的混乱和过错,还企图将责任全部推给时某宁个人。”李先生称,2020年底,因认为系邮储江宁分行管理混乱、监管不严,导致储户财产受损,李先生一家将邮储江宁支行告上法庭,2020年12月22日此案一审开庭,目前暂未宣判。

对于李先生一家的诉求,邮储江宁支行负责人王建强回应称,作为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认为法院对时某宁的定罪不准。已申请检察机关抗诉。“近日,法院已经再次进行了调查,也就是说这个案子并没有最终结案。还是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王建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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