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1月7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日在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当天在北京表示,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该决定取消了原先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的规定,改为“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当日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童卫东在会上就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这部法修改的直接动因就是2011年康菲溢油事件,按照海环法的规定最高只能罚30万,有人认为这是杯水车薪。”童卫东表示,这次修改海环法的一个重点内容就是加大处罚力度。除取消对海洋污染事故罚款30万元的上限外,修改后的法律还规定,对于造成海洋污染事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对于超标、超总量向海洋非法排污的,违法向海洋倾废以及发生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措施等情形,如果在有关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拒不改正,将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童卫东说,相信通过严格执行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将对改善海洋环境的污染、实现中国海洋强国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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