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母娘以女婿的名义购买了50万元理财产品,没想到女婿离婚时主张这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昨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获悉,经审理,法院判决女婿归还50万元理财资金及7万余元理财收益。

资料图,张存 制图

武汉的张女士习惯买理财产品,2017年9月,她购买的某银行一期42万元的理财产品到期了,张女士在女儿小云和女婿陈先生的陪同下前往银行,准备继续购买理财产品。当时,银行推出了一项新人开卡送奖励的优惠活动,并且使用手机银行购买理财利率更高一些,在银行经理的建议下,张女士便以陈先生的名义开了新卡和手机银行,用来买理财产品。

开卡当日,张女士从自己的理财卡中转了40万元到以陈先生名义新开的卡中,次日又往该卡中存入了10万元,让陈先生用手机银行帮她购买了50万元的理财产品。

从2017年至2020年,陈先生用手机银行在新开通的银行账户上,前后进行了5次理财投资,每次本金都是50万元,截至2020年11月,该账户的理财收益共计7万余元。

2020年9月,张女士得知小云和陈先生正在商议离婚,陈先生认为上述这笔理财资金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张女士认为陈先生这样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随即将陈先生和小云告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陈先生返还50万元理财本金及7万余元理财收益,同时小云要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陈先生称,丈母娘和自己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丈母娘转给他的这50万元由自己和妻子结婚的彩礼、陪嫁、办酒席的礼金组成,之前一直由丈母娘保管,但所有权应由夫妻俩共同所有。小云则认为,理财资金由母亲直接打入丈夫的账户,应由丈夫一人偿还,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女士与陈先生实际上是委托合同关系,张女士因为信任女婿,才将大额财产委托给陈先生进行投资理财,这符合我国社会的民风民俗。但陈先生与小云正在协议离婚,直接导致张女士与陈先生之间的信赖基础受损,他们之间的委托合同不宜继续履行,委托关系从张女士提告之日起就解除了。

本案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张女士和陈先生,理财资金和理财收益的处分权全在陈先生一人,所以返还责任应由陈先生一人承担。对于陈先生提出的彩礼、礼金等问题,法院认为与本案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告知陈先生可另案主张权利,对陈先生提出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据了解,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均未上诉,自行达成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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