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家网络媒体在北京相聚,研讨如何应对图片库的“维权式营销”。在会上,多家网络媒体表示,已经“不堪其扰”。据介绍,这是一种很少为公众所知的商业模式,东方IC等图片库并非致力于提供更好的服务,售卖更多的图片,而是通过侵权投诉、侵权起诉的手段,要求对方按年付费。

  一位图片版权市场的资深人士告诉北京时间,图片库都有后台系统自动捕捉各个网站使用其图片的情况,很多网站对东方IC没有需求,想通过技术手段避免抓取到它的图片,但它也会通过改变水印位置等方式,避免用户不侵权。

  东方IC也曾被动卷入多场著作权官司——面对原作者著作权诉讼,多家使用单位均在法庭辩称“图片来源东方IC”,却不知已造成对原作者的侵权。对此,有专家表示,一些图片的使用权、著作权及署名权本就不统一,版权归属存疑,却被东方IC视为己有,成为其“维权利器”。

  

  

图片来自东方IC却被判侵权

  北京时间检索发现,东方IC作为版权代理商,曾多次被动卷入侵权纷争。

  北京时间以“上海映脉、侵权”为关键词,检索裁判文书网得到7个结果,从2014年至今东方IC被动卷入多起诉讼。梳理发现,在多起民事案件中,“中介平台”东方IC图库引发著作权权属争议,造成使用方民事侵权。

  2016年,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将《健康时报》社告上法庭,缘起为后者官微使用一张茶具图片。健康时报辩称,图片来源于东方IC,有许可使用协议,且协议期限自动延续有效。

  诉讼中,健康时报社提交了与东方IC合同书、使用协议等相关证据,但因举证不足,“未能证明其对于涉案图片的使用有合法的授权”,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富昱特公司对该幅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健康时报社赔偿经济损失三百元,律师费二千元。

  

  2016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受理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广东时代传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因后者在文章中使用了一张建筑图片。

  优图公司称时代公司使用涉案图片时未署名作者,侵犯了其署名权,但时代公司辩称,涉案图片的使用来源于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合法来源,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时,时代公司提交了与东方IC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图片许可使用协议》复制件,如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或修改,自动延期一年,甲方应保证图片的著作权没有瑕疵。时代公司也提交了客户账单复印件,显示被告于2012年12月12日下载并使用了涉案图片,价格为90元。

  但经法院裁定,材料不能证明东方IC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更不能证明时代公司因此合法取得涉案图片的使用权。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被告时代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连续七天发布道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元。

  针对上述两起案件,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对北京时间表示,被告提供了从东方IC下载图片的客户账单,但法院未予采纳,裁定结果也显示,图片版权属于原告,“这说明了作为版权代理平台的图库,是无法完全占有图片版权的,即存在使用者侵权的风险”。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东方IC图片版权存疑外,个别图片的来源是否合法也曾引发争议。东方IC曾下载微博用户图片,剪裁销售,造成使用方侵权。

  2015年2月5日10时42分,一名乘客在木樨地站进入运营轨道,急救人员确定其当场死亡。10点58分,微博用户@Freshin拍摄到现场画面并发布到微博,配文称,“地铁一号线木樨地站有人掉下站台,珍惜生命,多爱自己一点吧”。

  2015年2月12日上午7时5分,北京地铁1号线五棵松站一乘客卧轨死亡。但《新京报》13日对该事件报道的配图,却为2月5日木樨地站的现场图,使用时裁掉了该图右下角账号水印,来源署名为“图/东方IC”。

  在多家媒体网站,该图的署名亦为“东方IC”。北京时间比对两张照片发现,署有“东方IC”来源的图片与微博网友@Freshin微博发布的图片,系同一张照片,并有剪裁痕迹——“@Freshin”字样已被裁掉。

  

  

  

图库很难完全享有作品版权

  近年来,图片版权纷争硝烟不断,市场被各巨头分割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图库是否完全享有作品版权,能否凭此维权,尚存争议。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知识产权专家姚欢庆明确指出,摄影师作品涉多种权利,图库不可能也不现实拥有图片作者所有权利,只能部分代理。

  在东方IC的官网上,它这样介绍自己——中国领先的视觉创意整合营销平台,独家代理全球300多家著名通讯社和顶尖图片社资源,拥有2万多名签约合作摄影师。公司成立于2000年,2016年,获得今日头条战略投资。

  而在东方IC版权声明的第一条里,却规定着:“独立拥有或与相关内容提供者共同拥有本网站的相关内容的版权或其他相关知识产权”。

  那么,东方IC能否完全享有图片版权?姚欢庆指出,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发表权等不能转让。财产权里面的复制、发行、实施网络传播等等,又要根据图库和摄影师之间的协议,具体处理。

  但在东方IC“摄影作品委托代理协议”却规定:“摄影师同意并独家授权东方IC有权以东方IC的名义单独维权,并可对维权事宜做出任何独立决策并独立实施”。

  那么该规定是否涉嫌“霸王条款”?姚欢庆表示,就我国而言,图库无法获得摄影师全部授权,“著作权的权利很多,如果摄影师全部授权给图库,会增加图库的运营成本,也不现实”。他透露,起诉侵权时,作者会充当原告,但背后‘操纵’实则为图库。

  此外,在东方IC委托代理协议里,还规定“不一定署名的授权”。条款写道:“鉴于目前大陆市场的实际情况,摄影师同意提供给东方IC的图片,在东方IC网页上展示时不一定要署名”。

  但事实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网站在使用图片并对外展示时,原作者拥有署名权。8月16日,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告诉北京时间,东方IC委托代理协议,是一种让摄影师主动放弃“署名权”的做法,这种放弃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的,“但很多摄影师并不清楚规定背后的含义,一旦向图库方提出署名维权时,容易处于被动地位”。

  业内人士指出,“不一定署名的授权”,是图库方规避风险的一种做法,一旦发生署名纠纷,图库不会承担法律风险,是使用者与摄影师之间的问题,“风险发生了转移”。

  

“违规”职务作品版权不归图库

  北京时间调查发现,图片库除了独立和自己摄影师拍摄的作品外,还有大量来自媒体记者的图片,但在署名上往往不用记者真实姓名,平台方为记者售卖图片提供便利,而这些职务作品的版权应属于记者所供职的媒体,并不能归图片库所有。

  专业媒体机构摄影记者跨平台传图,将所拍摄的职务作品上传至东方IC等商业图库,已成为业内公认的“秘密”。多位来自不同媒体的摄影记者向北京时间记者介绍,摄影记者将图片挂在东方IC等图库售卖的情况,极为普遍。甚至,很多媒体的整个摄影部门所有记者,都会这么做。

  一位报社资深摄影记者称,一稿多投是行业的“潜规则”,有些摄影师会利用职务之便,上传版权原属于报社的作品,“追究的话成本相对较高,很多媒体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在东方IC图库内,北京时间记者在“新闻图片”分类中,能查询到某媒体上有记者署名的图片,同时在东方IC上待价而沽,所不同的,仅仅是作者署名。

  

  北京时间记者发现,以摄影师身份注册东方IC签约摄影师,除填写真实姓名、上传5张样图外,还要勾选“摄影作品委托代理协议”,并给自己起一个对外展示的“投稿署名”。

  北京时间以机构媒体职业记者身份致电东方IC摄影部,问及供职媒体有规定不能外传图片,一女接线员则明确回应称,“我们可以帮忙匿名的,你发组图的时候可以随便署名,如果忘了,我们可以给你加上去”。

  这也意味着,职业记者可换“马甲”,图片被购买后也不会使用其真名。东方IC“摄影作品委托代理协议”规定:东方IC要求客户在使用时一定有署名,但在东方IC网页上展示时不一定要署名。

  署名规则存疑,那么记者所拍摄的图片,版权究竟归谁?姚欢庆在接受北京时间采访时称,摄影记者职务行为拍摄的图片,肯定属于职务作品,应该归单位所有,“哪怕用了1张,其他剩下的也不能传至商业图库,原则上还是归单位”。

  姚欢庆对北京时间进一步解释,著作权法第十六条有两款规定,一种是一般性职务作品,另一种是特殊职务作品,“针对一般性职务作品,单位拥有优先使用权,而针对特殊职务作品,比如九寨沟地震,报社派记者过去,本人拥有署名权外,其他权利都归报社所有”。

  姚欢庆认为,正规记者利用职务之便,向第三方商业图库传图,实属违规。同时,姚欢庆也指出,上述两种情况,还需参考双方合同,“很多报社与图库本身就存在商业关系,记者传图是规定,该情况就需要另外讨论”。

  

维权诉讼被指成营收模式

  行业人士透露,国内图库较多,但较成规模的屈指可数,国外Getty Image和视觉中国合资的图库华盖创意,本土老牌全景网,昵图网旗下汇图网和今日头条旗下东方IC等。近年来,各图库在强化版权意识同时,也经历着野蛮疯狂生长。

  “我真是不想用他们的,但是我没有鉴别能力。”某中央级媒体网站图片负责人,提起东方IC“苦不堪言”。

  北京时间了解到,多家新闻网站都遭到东方IC的起诉,同时还有东方IC的销售人员上门推销。“要么接受他们的不合理报价,要么就得应付没完没了的官司。”一位门户网站版权负责人向北京时间抱怨。

  一位图片版权市场的资深人士告诉北京时间,图片库都有后台系统自动捕捉各个网站的侵权行为,开始发现的时候往往不去维权,等到侵权图片累计到一定量,再进行维权,以起诉同时推销的方式,达成被动版权交易。

  该人士强调,被动版权交易是图片库营收的重要部分,“为了方便网站侵权自己的图库,有些图片社甚至经常变换版权水印的大小和位置,网站很难通过技术手段去屏蔽带有图片社水印的图片。”

  某央媒官网负责人接受北京时间采访时则表示,网站信息海量抓取,很难对图片版权进行逐一甄别,“此前,我们已购买另一家图库服务,东方IC法务常向我们提出侵权提醒,然后营销介入谈判,很难让人不怀疑他‘维权推销’。”

  针对上述说法,姚欢庆认为,这种手段是商业公司常用“路数”,“明显违规,既不合理,也不道德”。他特别指出,三方网站在使用合约媒体内容时,若后者已和图库签署使用协议,那么网站在转载该媒体内容时,并不够成侵权。

  “这是东方IC惯用手段,说是侵权什么的,那应该是法务谈吧?但这家公司出面的都是销售人员,一张嘴就是年度合作,一年给**万,就不整你们了。这是维权还是收保护费?”南方一家省级新媒体负责人告诉北京时间记者。

  据该负责人介绍,东方IC的商业模式与一般的内容公司不同,别的公司不希望被侵权,而这个公司做的就是“侵权生意”,“他不想让你多买几张图片,而是让你意识到你避不开他,让你花钱免灾。”

  该负责人称,在谈判中,东方IC销售人员举例曾经成功起诉某某公司,成功把某某APP“搞下架”,“你知道他说什么?他说‘要知道我们可是有很多头条号的’!这是什么意思?什么叫他有很多头条号?这是图片库还是***?”

  该负责人强调,其所在媒体很重视版权,愿意为所使用的图片付费,“可是,东方IC没有我想买的东西。打个比方,正常的模式下,东方IC上有一位摄影的一组照片很好,我们作为用户下载使用了,你们也下载了,一百家媒体下载了,这位摄影师应该能获得很多分成对吧?但现在这个公司是四处收年费,这个年费能给到摄影师吗?”

  该负责人还称,在谈判中他们希望与东方IC总经理直接沟通,“销售说他们老大是美国人,平常不来中国。为什么不让老总间沟通呢?还胡扯什么美国人,美国人能在中国开新闻图片库吗?那么多时政新闻图片,开玩笑。”

  不过,这位负责人可能错怪了东方IC的销售人员。据东方网报道,东方IC总经理匡某某确实是一位“美籍华人”。

  针对“维权+营销”的捆绑模式,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斯伟江律师也认为,这是行业内普遍现象,很多互联网公司都采取这种方式,强势推销,但若从法律上来界定,还要视情节轻重衡量是否构成敲诈,但无可否认的是,无疑会增加双方维权成本。

  8月15日下午,北京时间就上述现象和疑问,致电东方IC公关部陈姓负责人,他表示,关于图库版权问题由销售和维权部负责,“单方部门负责这事,我这边也不清楚,不负责这一块”,婉拒采访。

  随后,北京时间又致电东方IC销售部门冯姓工作人员,他回应称,“东方IC对外侵权的界定,都是我们版权作品,包括签约摄影师作品,我们和使用方的内容授权协议也规定了只能对方使用,若再与其他网站签订内容转载协议,我们是不允许的,用了我们的图,肯定就侵权了”。

  上述受访者否认称,不存在所谓的“维权式营销”,“既然侵权了,要么购买我们的图片服务,与营销部门沟通,要么就赔偿侵权损失,与法务部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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