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30日电据黔东南中级人民法院30日官方微信号,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高守宏受贿。
法院依法裁定:被告人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洪收受贿赂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716.9395万元,依法追缴其孳息,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高守宏利用担任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茅台外商投资公司总经理、茅台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兼副总经理、茅台高新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在工程承包、工程款支付、房地产项目合作、物资供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鉴于洪已自首,他积极退赃并认罪。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决定从宽处理,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洪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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