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记者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在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中引入社会公益服务考察项目,通过组织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参加一定量的社会公益服务,并对其进行自愿性、积极性和成效性等的综合考核,作为是否认罪悔罪、给其改过自新机会的评判标准,从而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该项目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截至目前,共对积极参加该院组织的社会公益服务、表现良好以上的46名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作出罪轻不起诉决定。
“以往对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采用直接起诉的方式,没有区分认罪认罚、醉酒程度以及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而且这样做对其的惩罚与教育的效果也不明显。”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作深说。为了提高惩罚与教育意义,该院经过深入论证研究,决定创新引入社会公益服务项目。
根据相关规定,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须满足以下条件:血液酒精含量130mg/100ml以下(不含130mg/100ml。醉驾入刑的“门槛”是80mg/100ml);没有发生交通事故;
没有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有驾驶证且处在有效期内;车牌未经伪造、变造;没有逃避处罚的行为;没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等加重情节。符合上述条件并积极参与公益服务表现好的,越秀区检察院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了解,嫌疑人参加公益服务时,社工会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在活动过程中对其表现行为进行记录、评分、干预。活动结束后,嫌疑人要撰写活动心得,并将活动信息发布在本人朋友圈,点赞数要求达到50以上。完成规定的志愿服务时数、次数、服务质量并且平均志愿服务活动得分须在90分以上,才可以通过评估。
截至5月底,愿意参加志愿服务的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有48人,已有四批共46人参加志愿服务的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完成社会志愿服务,社工进行评估后的合格率达9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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