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10万钻戒以为是道具近日在福建厦门,陈先生和妻子驾驶一辆红色的敞篷跑车前往海边准备拍摄婚礼MV,不慎将一个两克拉价值十余万的钻戒遗失在路上,于是报警,经过民警调阅监控发现,恰好一家三口在附近游玩被捡到,于是想办法联系上了拾得钻戒的人,得知民警来意后,拾得人很痛快地将钻戒交给了民警,原来附近有很多拍摄婚纱的新人,捡到以后以为是被遗弃的不值钱摄影道具,并没有意识到这是一枚价值超过10万元的钻戒。
在法律上,法律赋予了拾得人相应的权利,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报酬请求权” 在《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是应当支付,换句话说就是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
这个费用多少合适,比如你把手机落在出租车上了,你让司机给你送过来,那么送过来的费用以及司机没办法接单的损失就是可以向你要求支付的。我国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是按照拾得物价值的10%或者20%支付报酬,只是规定了必要费用,再比如拾得了这枚钻戒,也知道它的价值,于是把它放在密码箱中保管,也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本案中拾得人并不知道这枚钻戒的价值,但仍对其进行了适当的保管,也是应当支付相应费用的。
在捡到这枚钻戒后,误以为这枚钻戒是道具,于是扔了,那么怎么定性?《物权法》也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对钻戒的价值并不知情,因此便不具备法律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因此也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拾得人拒绝归还钻戒,那么就已经涉嫌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罪名是属于告诉才处理,即遗失人要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拾得人承担刑事责任,到那个时候,再归还就晚了,所以说,捡到了他人的东西,及时还给人家,如果因为保管和返还自己有了额外支出,也可以向对方要求承担,但是不能据为己有,毕竟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要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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