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朋友溺亡是见义勇为吗
张君同学的救人行为虽不值得提倡 但仍属于见义勇为行动 4名同学一起在亭子玩手机,其中一名陈姓同学下到旁边的塘中游泳,另位3个同学因为不会游泳,所以仍然在亭子里玩手机。但随后陈某溺水,大声呼救,张君等三位同学见状立即四处寻找工具准备施救。在没有找到合适的营救工具的情况下,他们开始采取手拉手营救的办法,结果陈姓同学没有救上来,张君同学反被陈姓同学带到水里淹没了。
张君的行动算不算见义勇为?当地相关部门作出了“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动”的回复。本人以为,这个回复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是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说法是欠妥的。一个人的性格与精神的形成是有一个过程的。见义勇为精神的形成同样也是一个从小开始培养与形成的。不可能一个人18岁之前是一个怂包,18岁之后就会见义勇为了。因此,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同样是值得肯定的。
其次关于张君、杜长超与被施救者系玩伴关系,从法律层面上,不属于见义勇为的主体,不构成见义勇为要件,这种说法同样是不妥当的。虽然张君等4人是玩伴关系,但张君等岸上的3人与溺水的陈某同样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没有法律规定张君等人一定要救溺水的陈某,一定要对陈某承担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
此外,教育部“六不”规定并不妨碍对张君同学见义勇为的认定。“六不”中规定,不熟悉水性的青少年不擅自下水施救。尤其要教育孩子遇到同伴溺水时避免拉手盲目施救,要智慧救援,立即寻求成人帮助。“六不”的规定,是基于保护青少年安全的考虑。但当有青少年因为救人而溺亡的时候,这种见义勇为的行动还是应该得到认同。不能将教育部“六不”规定与见义勇为对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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