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
关于继续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按照2015年9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美丽天津建设纲要》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6月8日起,工作日每日7时至9时、16时至19时,禁止外埠号牌机动车和使用小客车区域指标登记上牌的本市机动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通行。
外埠号牌和使用小客车区域指标登记上牌的本市号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可通过“天津交警”官方微信公众号预约申办相关通行凭证,允许在上述时段进入外环线以内道路行驶。
二、自2020年6月8日至2021年4月4日,工作日每日7时至19时,本市及外埠号牌机动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继续实施按车牌尾号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三、根据上述第二条规定,按车牌尾号工作日区域限行的机动车号牌尾号分为5组,定期轮换限行日,分别为:
自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7月5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自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10月4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自2020年10月5日至2021年1月3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自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4月4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4类特种车辆;
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邮政专用车;
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
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作业车辆;
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和本市核发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五、载货汽车的道路通行管理,继续按照我市载货汽车限行有关规定执行。本市核发号牌的纯电动轻型、微型厢式载货汽车和纯电动轻型、微型封闭式载货汽车,持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通行证的,不受外环线以内道路每日7时至22时载货汽车区域限行措施限制,但不得在全市域范围内设有载货汽车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通行。
专用通行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全额配发,市民可通过互联网登陆“天津市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点击“各类通行证申领”查询下载,自助打印后随车携带,以备检查。
六、为方便群众出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继续为拥有同组和相同限制尾号的单位和个人、家庭机动车变更号牌,并对持有自动挡准驾车型且下肢残疾的驾驶人发放专用通行证。
特此通告。
天津市公安局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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