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1日对原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巫向前等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巫向前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50万元,罚金2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昕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万元。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间,巫向前利用其担任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长、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校长、上海市嘉定区真新新村街道养老院管理委员会主任、上海新华进修学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分别伙同原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国际教育部主任、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人王昕及陈林海和徐增增等人,采用虚增外籍教师工资、违规发放奖励、虚开发票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904万余元。

  2007年至2009年间,巫向前利用担任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长、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校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广东省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文的请托,为杨文在催讨医高专和卫校南汇新校区一期、二期基建工程款中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杨文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0万元。

  上海市一中法院认为,巫向前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伙同王昕等人,共同侵吞公款904万余元,其中王昕参与侵吞公款723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巫向前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30万元,其行为还构成受贿罪。综合考虑全案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巫向前、王昕均未当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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