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往往利用信息不对称和被拆迁人法律知识的缺乏,对被拆迁人进行恐吓,诱导被拆迁人签订不合理的协议。签约后再后悔掉进拆迁人的陷阱已经来不及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石希宁律师在此提醒大家,以下六项拆迁协议不得签订。
1份无收款依据的协议
在拆迁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并不知道有征收公告文件。从法律上讲,行政机关在征收之前,必须发布征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明确拆迁安置的理由、范围和补偿方式,以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相关诉讼权利。要求不经公告即签订的“预拆迁协议”和“模拟拆迁协议”大多缺乏法律依据,签订风险极高。很有可能是“房子被拆了,钱没拿到”,这样的协议是不能签的。
2承包单位不合格
被征收人应当认识到谁是拆迁人,我们应当从签字人的签名中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是合法的承包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合法承包单位。拆迁公司、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组织,没有资格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协议不是法律规定的主体的,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协议。
3空白色协议和不确定内容协议
拆迁方为了尽快达成补偿协议,往往会对被征收人做出很多承诺,给被征收人一份空白的或者不确定的合同签订。这种口头承诺永远不可信。如果拆迁人在空白色协议上写有针对被征收人的条款,而被征收人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之前的口头承诺,就会处于被他人践踏的境地。此类协议不得签字或按指纹。
4 .不允许选择房屋置换和货币安置
拆迁补偿协议的目的是保障被拆迁户的基本生活权利。被征收人有权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旧城改造可以选择迁回原地或者就近安置。只有在被征收人自愿放弃搬迁的前提下,才能对被征收人进行搬迁或纯货币补偿安置。一些拆迁补偿协议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并以政策引导和特殊情况为由诱导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应拒绝签字,并坚持其要求搬迁和安置的权利。
5 .补偿内容不合理
补偿协议往往规定了速签奖金和早迁奖金,这些蝇头小利不是白给的。补偿分配总额是固定的,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往往会“偷工减料”。有的地方甚至不评估房屋价值,直接约定“一口价”,变相剥夺被征收人的评估权。被征收人应当认真核对补偿面积、补偿标准、搬迁费补偿金额等重要信息,确保信息清晰具体、补偿合理。被征收人必须三思而后行。
6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
违约责任条款是对守约方的一种保护,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纯货币补偿一般能拿到当时的钱,风险不大,但产权置换一般有搬迁过渡期。过渡期限届满房屋未按时交付的,延长的过渡期限应当同意支付额外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相应的违约金。在拆迁方未能按时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时,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签违约责任不明确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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