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深化“配送服务”改革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经营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6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保留地方教育经费结余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的公告(2019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用于天津市地方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待遇,采用“自主决定、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付款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由缴费单位申报享受减免税,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二、缴费单位对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项目留存备查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我市各级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地方残疾人教育和就业保障的后续管理工作。对不应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应当依法收回已享受的减免税,并进行相应处理。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需要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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