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条例》基于资本保障的原则,规定所有目前在香港注册的开放式投资基金,均以单位信托形式成立,而非离岸公司。为了进一步发展香港成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国际资产管理中心,香港政府计划引入开放式基金公司架构,以吸引更多资金在香港设立。

正式介绍

2018年5月18日,香港政府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公布了三项附属法例,将于2018年7月30日起实施《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所有条文。同一天,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及期货规则》和《开放式基金公司守则》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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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公司结构的主要特征

开放式基金公司制度包括以下主要特征:

开放式基金公司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在公司注册处注册为公司;

开放式基金公司的名称不得有误导性或不恰当,也不得与其他现有开放式基金公司的名称相同;

开放式基金公司必须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包括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开放式基金公司的董事必须具有良好的声誉、适当的资格、丰富的经验和适当的行为。开放式基金公司董事有忠实义务和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努力水平;

独立董事独立于托管人,而不是投资经理;

开放式基金公司必须有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或注册的投资管理人,以实施第九类监管活动;

开放式基金公司必须将所有计划资产委托给托管人保管。托管人必须使用合理水平的谨慎、技能和努力来确保相关财产得到妥善保管。

非为一般商业或贸易目的而设立的私人开放式基金公司;

开放式基金公司的每名非本地董事及非香港托管人必须在香港委任一名法律程序代理人;

具有偿付能力的开放式基金公司可以按照简化程序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终止注册。

影响

一个

巩固香港作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全球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

推出开放式基金公司制度,是香港政府与海外主要市场同步发展的重要措施,以确保其金融政策与时并进。为了适应国际市场和香港本地市场的不断发展,中国证监会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将香港建设成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例如,香港证监会分别于2016年和2017年就《基金经理行为守则》和《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征询公众意见。此外,香港政府分别于2015年7月、2016年12月和2017年7月与mainland China、瑞士和法国签署了相互承认安排。通过这一系列改革措施,不仅为香港本土基金业开拓了海外市场,也为国内外投资者在香港投资提供了额外的机会。

香港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基金来港定居。在香港注册并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数量每年增长12%。截至2017年3月31日,共有735只基金在香港注册。随着这种新型开放式基金公司结构的引入,为投资者提供的灵活选择必将吸引更多资金来港定居。

2

以公开形式出售的开放式基金公司

与其他需要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公募基金一样,公募开放式基金公司也必须得到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并符合《单位信托和共同基金准则》下的相关要求。在寻求公开的开放式基金公司审批时,证监会收取的费用与其他公开基金相同,不会因为是公开的开放式基金公司而收取额外费用。公开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公司可能会引起广泛关注,特别是已获批准的基金管理人及其托管人/托管人的兴趣,因为他们对中国证监会的审批流程和已获批准向公众出售的基金的监管水平非常熟悉。

私募形式出售的开放式基金公司

在香港以单位信托形式设立的基金可以出售给专业投资者,而无需遵守注册和复杂的监管要求。相反,设立私募开放式基金公司,会涉及证监会更多的监管。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类似结构的私人股本实体相比,在香港设立和持续经营开放式基金公司更为繁琐。开曼群岛的基金实体结构更加灵活,监管更少,因此香港和亚洲的基金经理更喜欢开曼群岛作为股票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注册地。

私人开放式基金公司可能面临一些挑战,包括其托管人需要遵守《开放式基金公司守则》,该守则类似于《单位信托和共同基金守则》中的托管规定。对于在香港设立的私人开放式基金公司,其投资经理必须持有第9类监管活动的许可证。这一要求也可能降低开放式基金公司对全球基金管理集团的吸引力,尽管这一要求也适用于为离岸基金做出投资决策的香港投资经理。

私募开放式基金公司的投资范围一般与第九类的监管活动一致,规定总资产的10%可以投资于其他资产类别。这对于股票基金或对冲基金来说是可以接受的,但对于其他资产类别,比如房地产、基建、大宗商品等基金,可能会出现问题。

其他管辖区

从区域角度来看,新加坡货币当局也引入了适用于新加坡可变股权公司的类似框架,而澳大利亚政府也规定了适用于公司集体投资实体的框架。这两个地区都打算在2018年引入一个新框架。新加坡和澳洲引入企业基金制度后,预计香港将面临激烈的竞争。

考虑到该地区的基金经理可以选择更多的基金结构方案,香港新推出的开放式基金公司制度是否会如政府预测的那样,导致在香港注册的基金数量大幅增加,仍有待观察。

税收影响

自2016年起,为使香港开放式基金公司比全球其他投资基金中心更具竞争力,香港政府开始修订适用于开放式基金公司的税制结构,并公开征求意见。香港对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批准的离岸私人基金和公开发售基金实行免税制度,但以私人形式出售的在岸基金不享受类似的税收优惠。为解决这一问题,2018年3月29日在宪报刊登了《2018年税务规例》,将豁免利得税的范围扩大至包括以私人形式出售的开放式基金公司。

根据开放式基金公司免税规定,在香港集中管理和控制的符合“非集中所有”条件的开放式基金公司的合格交易所得,免征利得税。此外,香港政府提议取消现行税制下离岸基金和离岸私人股本基金的区别。这意味着,无论基金是什么结构,在哪里集中管理和控制,以私人形式出售的基金都将享受免税待遇。

开放式基金公司免税的一个关键条件是必须做到“非集中”,即产权分散。这个条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开放式基金公司的税务处理只适用于诚信的、非中央所有的基金,避免为了避税而将业务重新打包成开放式基金公司。

在征求开放式基金公司免税政策意见阶段,已经充分讨论了“非集中持股”条件的量化门槛。资格标准将根据开放式基金公司是否有“合格投资者”进行区分。开放式基金公司如果有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在2亿港元以上,公司至少需要5个投资者,则视为“非集中持股”;如果公司没有合格的投资者,则至少需要10名投资者满足“非集中持股”的条件。开放式基金公司在接受第一个投资人后24个月内必须符合“非集中持股”条件。如果在此期间不符合条件,免税待遇将从第一天起失去。

对于合格的开放式基金公司,其来源符合合格资产类别的交易免征利得税。开放式基金公司免税规定初稿规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如果对未批准资产的投资超过10%的最低豁免,将影响整个基金,并导致开放式基金公司对其所有交易进行纳税。虽然这一规定已从开放式基金公司免税规定最终草案中删除,但开放式基金公司必须始终遵守《开放式基金公司守则》的规定才能获得免税。

对开放式基金公司的免税规定也放宽了对投资香港私人公司的限制措施。然而,该制度也提供了一系列复杂的例外,禁止开放式基金公司通过私人公司间接投资香港房地产和一些短期资产。取消“超过最低免税限额的投资将导致免税待遇的丧失”的规定,并放宽限制措施,是对香港目前在岸基金免税制度的限制的一种进步。然而,挑战在于澄清开放式基金公司免税制度中复杂的资格标准。在实践中,如何应用新的税收法规还有待税务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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