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第三方代缴社保惹的祸?

资料图 张存 作

北京玉禾田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陈富荣于2010年10月10日入职北京公司,月薪6250元。

公司自2018年12月起玉禾田公司委托案外公司深圳市金枫叶园林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为陈富荣缴纳社会保险,五险齐全。

2019年9月29日,陈富荣以玉禾田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玉禾田公司支付陈富荣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201元。陈富荣与玉禾田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判决:公司已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且五险齐全,员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无依据

陈富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2010年10月7日至2019年9月29日期间玉禾田公司与陈富荣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玉禾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4000元;3.判令玉禾田公司支付2010年10月7日至2019年9月29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7000元;4.判令玉禾田公司支付2010年10月7日至2019年9月27日期间延时加班费400950元、休息日加班费194400元,上述合计约67.64万元。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玉禾田公司为陈富荣缴纳了社会保险,且五险齐全;陈富荣未举证证明玉禾田公司存在不提供劳动条件之情形。故陈富荣以上述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玉禾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陈富荣不服。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

陈富荣认为,其劳动关系在玉禾田公司,玉禾田公司就应按法律规定,用玉禾田公司缴纳社保,玉禾田公司提供的深圳市社保凭证不合法。

二审判决:公司委托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首先,陈富荣自2010年已入职,但根据玉禾田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明确其自2018年12月起才委托案外公司深圳市金枫叶园林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深圳给陈富荣缴纳社保,但陈富荣系在北京朝阳区为玉禾田公司提供劳动,陈富荣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与陈富荣的实际劳动关系情况不符,玉禾田公司委托第三人为陈富荣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其次,玉禾田公司亦认可其委托深圳市金枫叶园林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深圳给陈富荣缴纳社保未经过陈富荣同意,仅通知过陈富荣,陈富荣对此不予认可,玉禾田公司就此并未举证证明。

本案玉禾田公司存在未依法为陈富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造成陈富荣相关社保权益受损,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陈富荣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玉禾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经过核算,玉禾田公司应支付陈富荣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20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依据上述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一般而言,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应当是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在社会保险代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社会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工作单位均存在不一致。代缴是直接以社保代缴公司的名义为职工缴纳社保,此种情形不是代理而是代替。

由于社保涉及人身性质,代缴公司虽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但却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待遇,而在账户名义上,却又显示用人单位并未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享受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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