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法律不再有权力,所有合法的东西就不再有权力——卢梭
2017年6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发生一起酒后驾车引发的悲剧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多人受伤。
2017年6月15日,武汉市江岸区姜妍路自南向北至三阳路交叉口发生一起悲剧车祸。一名男子酒后驾驶一辆英菲尼迪汽车失控,撞上一辆停着的汽车,然后跟在对面车道的四辆汽车后面,导致其中两辆起火燃烧,导致一男一女当场被烧死,其他车上三人受轻伤。
灾难现场非常悲惨。两辆车被烧成废金属,令人震惊。车祸的全过程都被视频监控捕捉到了。从视频中可以看出,英国菲尼迪汽车撞上对面汽车后当场起火,车内人员还没来得及逃生就被大火包围。
一名司机目睹了车祸的全过程。司机说,英国菲尼迪车追上前面的出租车后失控,与对面车道的四辆车相撞,两辆车起火。一名男子挣扎着爬出驾驶室,被路人拖离现场。
事故被媒体报道后,网友一致评论,司机应该受到严惩。
网友的痛斥无疑是正义的,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对犯罪行为的仇恨和严惩罪犯的要求——这是最真实的民意表达!
然而,审判的最终结果极其令人失望。
2018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武汉“6.15”案终审判决。醉酒驾车致人两死多伤的犯罪分子王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这是不能接受的!
判决书全文链接“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审判决”
犯罪分子王醉酒驾车的过错直接导致两个无辜的生命被活活烧死,而人民法院只轻判10年?!鬼会答应吗?人民群众同意吗?
看到这个结果,我相信所有相信正义的人都会像Power Jun一样,此刻唯一的情感就是愤怒!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断水、爆炸、投掷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规定对此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我们不禁要问:如果王在本案中的“罪大恶极、人神共愤”不符合死刑的标准,那么还需要哪些罪名才能在本文中“激活”死刑的适用?这个法律中的“死刑”只是一个只能从远处看的僵尸条款吗?
法院判的轻刑原来是这样的:
1.王留在犯罪现场,自首。
2.王得到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
喔!无耻!
1.关于“自首”。王开的车出了致命事故,我肯定是被撞醉了。交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王哪里有能力和机会逃离现场?逃不掉的罪犯在现场等待“自首”是否符合法官的判决标准?按照这个逻辑,在胡庆刚刺杀石岩法官、剑龙刺杀陆川法官一案中,犯罪分子也留在现场,应该构成“自动投案”?为什么不算?
至于王如实相告,那就更是无稽之谈了。事发后,现场视频在网上疯传。案发后“人尽皆知”,需要王“交代”。除非王是个白痴,否则他怎么能不解释自己呢?有什么不用解释的?
我只能说:不管我们信不信,法官反正信了。
第二,说说荒谬的“受害者理解”。既然开得起“英菲尼迪”,他的经济实力也不容小觑,赔偿受害者家属“满意”也不难,但问题是,这个赔偿与王的定罪量刑无关!——因为王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说明被侵害对象是“公共安全”和社会法益!即使王的行为没有造成侵权后果,不存在特定的被害人,该罪也成立。怎么理解?谁有资格取代整个社会的“理解”?具体到本案,除了在碰撞中死伤的“受害者”外,还有不明和潜在的“受害者”。他们明白了吗?理论上讲,“公众”是指全国人民,当社会规则被违反时,我们每一个人也是广义上的“受害者”!你明白吗?至少我永远不会懂!
此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普通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
恐怖犯罪、邪教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犯罪。,以及对国家和社会极度敌视,以不明人物为目标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此理解。
看到了吗?理解不适用!请问审判长,您是不熟悉自己的业务还是有意忘记了贵院制定的实施细则?
再退一万步讲,即使将“理解”适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
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一切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一般不超过4年;
我又要问审判长,你的数学是哪个老师教的——死刑——4年=10年?!
正是这两个"从轻情节"使王不仅免于被判处死刑,而且以最轻的标准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可预见的未来是,“好公民”王力可将因“劳动改革表现良好”和“无社会危害”等原因被减刑。几年后,王粲回归自由社会,继续为“中国梦”不懈努力——好!优秀的句子!
党中央多次强调,人民群众要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相关的利益相关者,中国有多少人能从“6.15”案的判决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一个司法判决既违背了基本法理,又违背了公意,那么它的合法性是什么?这种有问题的判断经常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这是法治的进步还是倒退?
卢梭说:只要法律不再有权力,一切合法的东西就不再有权力。
因为法律是保护每个公民的利剑和坚强的盾牌,我们每个人都会相信法治和正义。但如果有一天,剑和盾失去了应有的力量,我们的信仰该何去何从?怎么才能相信自己还受法律保护?
从这个判断中,我们也应该明白一个简单的道理:维护法治的公平不仅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关系到每一个“无产阶级”公民切身利益的自救之道。如果富人恶人每次都被法律轻判,如果法律的尊严每次都被案外因素击败,那么下一个“受害者”可能就是我们自己;如果我们每次都放任这种“不正常”的法理,不坚决抵制,那么当我们有一天被侵犯时,恐怕没有人能为我们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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