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合肥5月28日电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促进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条例》,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科学的容错机制和评价体系。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过程中,对尽职尽责或先试后错或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不仅不追究责任,也不影响评估和推广。
《条例》对容错情况有详细规定: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因先行尝试,或者没有明确限制的探索性测试,或者为了促进发展而犯错,或者政策边界不明确,政策调整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的, 个人和单位不谋取私利,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可以给予容错。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新生事物,失败不一定有责任。这是规定最大的亮点之一。”安徽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规定,容错的具体方式包括:如果财政资金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项目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或效益,且实施主体已经履行了其应尽的责任,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终止项目,避免追究实施主体的相关责任。
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转化的后续价值变化造成损失,责任人已尽到应尽职责,未能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的,责任人不承担相关责任。被确定为容错的单位和个人,免于行政问责和效能问责,在绩效考核、评价、晋升、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创新和改革问题,条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提前进行法律审查,评估创新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评估结果可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创新改革事项具有较大决策风险,应提前向上级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应作为容错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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