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群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导则

  编者按:近年来,居住房屋租赁市场发展迅速,在方便群众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消防安全隐患,该类场所火灾呈逐年上升趋势。近日,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出台了《“群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导则》,明确整治标准,进一步加强群租房消防安全排查力度。专版分2期进行连载。本期刊登的为《“群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导则》的第二部分内容。

  四、防火措施

  1、居住房间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灶具,不应使用、存放甲、乙类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等化学危险品。

  2、使用明火的厨房应满足下列条件:与建筑内其他部位采用实体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应安装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不具备通风条件时,应增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联动的防爆型机械排烟设备。应选用带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燃气灶具连接胶管应规范安装并定期更换。

  3、电气线路应设置具备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的装置,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4、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

  5、不得私自、违规拉接电气线路,不得使用不合格和破损的开关、电线、灯头、插座等电气产品,空调、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设专用电源插座,灯具等散热电气设备不得紧贴可燃物。

  6、人员较多、用电量较大的群租房,应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五、消防安全管理

  1、居住房屋出租实行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2、出租人、承租人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居住人数超过100人的群租房,出租人应确定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3、出租人是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监督、制止承租人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

  4、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应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5、在明显位置张贴出租房消防安全提示、出租人消防安全职责及疏散通道示意图。

  6、群租房密集区域应设置微型消防站和固定消防宣传点,推广设置集消防宣传和灭火器材、逃生器具售卖于一体的消防自动售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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