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赵勤如律师

被申请人:李* *,男,汉族,19**年* * *,住石家庄市大西张村富民街* *;

被申请人:任**,男,汉族,19**年* *月* *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八芳村西胡同* *;

被申请人:任**,女,汉族,19**年* *月* *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邱头镇邱头村东门外南街* *;

被申请人:王**,女,汉族,19年* *月* *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八坊村西胡同;

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就被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继承纠纷一事简要答复如下:

一是案件已超过法定最大诉讼时效,被申请人的权利不应再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依法驳回;

被申请人的父亲李* *,于19年* * *,去世,本案宅基地使用权一直由被申请人使用和管理。被申请人近30年没有主张任何相应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历史现实,被申请人在20年内未在此期间主张任何相关权利。

二、被申请人王* *不具有法定继承权,起诉主体不具备资格。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丧偶儿媳已经履行赡养公公婆婆的主要义务的,应当认定为法定一级继承人。作为被申请人,有条件、有能力赡养公婆,但没有任何赡养公婆的义务。因此,被申请人不具备分配相关财产的资格。同时,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有扶养能力、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遗产”。这里请法官注意,法律是公平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平等一致的,如果履行了相关义务,自然应该享有相关权利。对于被申请人来说,因为他没有照顾公婆的义务,更谈不上孝顺,没有履行本法规定的相应义务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因此,第三被申请人的法定相关继承权不存在,是。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本案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相应的人民政府解决。本案中,被申请人是宅基地使用权人,被申请人依法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本案涉及拆迁资金,拆迁资金的合法取得是土地使用权的延续,结合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相关人民政府处理,土地使用权人为被申请人。在不存在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前提下,本案不应由法院直接受理,而应由相应的人民政府解决。因此,法院应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致以最良好的祝愿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李* *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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