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省个人商品住房抵押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为深入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精神,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商品房销售购房的通知》,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予核减。特别是2017年9月28日前以出让土地开发建设的新建房地产,部分有偿购买的职工,偿还了商品房贷款负担,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使住房公积金贷款惠及更多家庭。与此同时,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率已降至85%的警戒线以下,能够保障在职职工刚刚需要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满足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向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

二、本省的商业转公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什么关系?

答:公贷作为本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种特殊形式,与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有效挂钩。从政策统一和公平的角度来看,其申请条件、贷款金额、期限和还款方式与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基本一致,但担保方式和操作程序略有不同。

3.与2015年9月30日发布的《海南省个人商品住房抵押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化?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贷款对象、贷款金额、申请材料、承办银行:

扩大贷款对象范围。原暂行办法中,贷款对象为已在我省购买自住住房、未结清个人商品房抵押贷款、2015年9月30日前已在我省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本办法调整为在本省购买新的商品自住住房,以及未结清个人商品住房抵押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即在我省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在外省工作并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海南籍职工。

调整贷款额度上限。原暂行办法中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

此方式调整为70万元,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具体贷款金额为:购房地点为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陵水黎族自治县。夫妻双方在我省已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贷款金额70万元,单方面支付最高贷款金额50万元;购买地点为其他市,夫妻双方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单方缴存最高贷款额为30万元。

简化贷款申请材料。与原暂行办法相比,本办法取消了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商品住房抵押贷款转海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付能力证明。

放宽银行承诺要求。在原《暂行办法》中,转贷业务的承办银行和原商业贷款银行必须是同一家商业银行。

这样,承办业务转账贷款的银行将不再受到限制,受薪员工将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银行自行选择。

4.商业转公贷款的操作流程和办理时限有哪些规定?

答:主要有受理、审批、原贷款结算、合同签订、抵押、贷款申请五个操作流程,并设置了相应的处理时限:

验收和检查。借款人柜台向购房委托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受托银行应在收到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直属机构。

审批。直属管理局自收到受委托银行提交的贷款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清算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应在批准之日起60天内结清原商业贷款并解除担保。借款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结清贷款并解除担保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企业对公贷款的资料。

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借款人与委托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配合委托银行办理抵押手续。

申请资金和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应在抵押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直属管理局申请贷款发放。直属管理局自收到委托银行提交的贷款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委托银行的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受托银行应在收到贷款资金当日将贷款资金划入《贷款合同》规定的收款账户。

5.商业转公共贷款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主要有三个注意事项:

申请商业贷款前,借款人应咨询原商业贷款银行是否同意提前结清贷款;办理公贷时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经批准后,在《借款合同》签订前,自筹资金将结清原商业贷款,解除担保;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提供不动产的原始凭证以供核实。

借款人必须是原商业贷款中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权利人,不受原商业贷款借款人的限制。如不动产产权证权利人为张三、李四,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为张三,具体办理如下:

1.如果张三和李四都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则张三或李四可以选择作为借款人申请企业转让贷款;

2.如果只有张三或李四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符合条件的权利人将作为借款人申请业务转移贷款。

借款人配偶为共同借款人,不动产产权证其他持有人自愿选择是否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对商业企业转到公营企业的贷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评论家:陈璐

制片人:俞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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