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负责人,负责对收到的公文进行签署、登记、审核、承办、传阅、督促、回复等工作,那么少发一份会承担什么责任呢?近日,云南省金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对原县安监局局长李“懒政”罪作出有罪判决。

2014年,由于运行中出现了一系列有限空安全事故,云南省红河州安监局发文,要求全国各县市安监局认真落实国家安监局的一系列通知和规定,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组织企业开展有限空运行安全培训。然而,仅仅几个月后,2015年1月,该县金科糖业有限公司三家河糖厂工人在有限空作业中中毒,导致4名工人死亡。调查结论确认该事故为生产安全事故。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发现,金平县安监局在事故发生前从未对有限空作业进行过执法检查、宣传教育和培训,工厂人员对安监局的规定和通知一无所知。在安全调查过程中发现,不仅糖厂,全县管辖范围内的其他企业、安监局负责监管培训的工作人员,甚至该局负责人都表示不了解相关文件、规定和通知。

经过深入调查,调查组发现问题出在金平县安监局局长李和接收方。红河州安监局的文件移交给金平县安监局时,办公室主任李接到通知,阅后放在架子上。未及时将文件送局领导审批,也未送相关业务部门实施,也未将文件转发乡镇安监站和企业,使文件中规定的监管和培训要求落空。监管部门和企业未采取措施防止限量空的发生。

经调查,金平县检察院认为李怠于履行职责,未能办理相关文件,是事故原因之一,遂以其涉嫌失职向金平县法院提起公诉。李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平时工作量大,向领导反映工作岗位调整问题没有解决,导致工作失误,文件处理不到位。他对事故负有责任,请求法院给他从轻处罚。

经公开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作为金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金平县糖业有限公司三家河糖厂工人在清理糖浆箱(limited 空作业过程中发生4起死亡事件,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李自首,是初犯,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案件悔改表现,从轻处罚。因此,李被判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李表示不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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