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
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本通告旨在公布《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实施。《修订条例》订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的新规定。
——《修订条例》新规定的摘要
1. 为了提升法团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国际责任,经修订的《公司条例》(第622章)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数据,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2. 《修订条例》要求公司须以英文或中文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下称“登记册”),当中载有其重要控制人(包括须登记人士及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所须详情。登记册须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在香港的某指明地方。
3. 公司须指定一名代表担任联络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与登记册有关的资料和协助。公司的指定代表必须是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人士;公司亦可委任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为指定代表。指定代表的数据亦须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4. 如公司没有遵从规定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在定罪后各被处罚款最高25,000元,及另每日各被处罚款700元。
——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条件
任何人士或法团如符合下述5个条件中的1个或以上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 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 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 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
——重要控制人及指定代表登记册样本
例1:公司有一位须登记人士
如甲公司只有一名股东,他实际拥有该公司100%的股份,需登记的详情如下:
例2:公司有一个需登记法团
乙公司只有一名法团股东,为ABC Profits Limited,而该法团由李实际拥有,根据重要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的判断原则,李同样为乙公司重要控制人,即为需登记人士。
(信息来源于香港公司注册处(Companies Regi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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