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窦淳冉 沈娟 记者 顾元森)当劳动者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近日,江苏昆山某公司员工王某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开除。王某将公司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判王某败诉。
据了解,2010 年 12 月,王某进入昆山某公司上班,与公司的最后一期合同自 2018 年 12 月起,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 年 5 月,王某在上班时间玩手机,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被公司作出记大过的处罚,王某对此在部门处分申请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事后,王某因不服,多次在微信工作群对自己的主管进行辱骂、威胁、恐吓,甚至在群内自编打油诗诋毁公司领导及同事。因王某违反规定、行为恶劣,公司再次对其作出记大过的处罚,并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经工会会议讨论同意后,开除了王某。后来王某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 7 万元,该委员会裁决驳回王某的申请请求,王某便将公司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王某认为自己被两次记大过,均依据不足。他从手机柜中拿手机看信息的行为时间较短,只有约 30 秒,不能算是《员工手册》中规定的 " 未将手机放入手机柜中 " 的行为,情节未达到严重的程度。他称自己虽然在群内发布了不当言论,但这是被不公平对待后的不理性行为,并非无中生有,更不属于《员工手册》中规定的 " 造谣生事、散播谣言、影响团队和谐 " 的行为,这两次的行为被当做记大过的理由过于牵强。对于王某的处罚,公司方则认为并无不妥,属合理合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公司《员工手册》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原告王某在上班时间玩手机被记大过,其本人在处分单上签字确认,且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仅拿出手机看了 30 秒,公司处罚合理有据。后来他在微信群内辱骂主管、编打油诗诋毁领导同事的行为,有微信记录为证,且有其书写的保证书为凭,证明此行为确实存在,且已背离劳动者的职业道德,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影响了公司的管理秩序,产生恶劣后果,公司根据规定予以记大过处理并无不妥。在一年累计满两次大过后,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在征询工会意见、进行报备后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正当、合法有据。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王某主张的 7 万元赔偿金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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