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CCTV今天的声明(微信号:cctvjrsf)
分手前
约定互相尊重
分手后
不断受到骚扰。
短信微信轮流出战
骚扰后又是诽谤
连周围的人都不放过
这种情况
应该如何保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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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朋友和前男友和平分手后,受到男人的不断骚扰,通过短信、微信等破口大骂,威胁和解。
之后通过未知途径获取我朋友的个人信息以及周围人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对朋友本人及其数个朋友不停发骚扰短信无果后,又通过QQ、短信等形式,在朋友本人和其数个好友就读的大学里对他们进行诽谤,达到数百次,我们该怎么办?A1:
你好,该男子行为已经违法,甚至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建议你朋友及时维权,具体需结合其行为进行分析。
该男子通过短信、微信辱骂、要挟你朋友的行为,获取你朋友及周围人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并进行诽谤的行为,均属于对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你朋友有权据此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该男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根据你的描述,你朋友的前男友是通过未知途径获取你朋友及她的朋友个人信息的,这一行为可能涉嫌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你朋友可以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由警察对其进行询问、警告、教育;同时,根据我国《刑法》诽谤罪的规定及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男子对你朋友公然进行诽谤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但是,上述两种情况只有在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时,才会被公安机关立案受理,若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刑事犯罪的,也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该男子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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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我家门口是一条有摩托车来往的小巷,我爬梯子贴春联时,被无证无牌摩托车撞得头破血流,司机还玩着手机,我和摩托车司机各自有责任吗?
A2:
你好,双方各自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需要视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
首先,摩托车驾驶员作为机动车驾驶者,应驾驶有牌照的车辆并购买相应保险。根据你的描述,该摩托车主属于无证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且驾驶员在驾驶摩托车时看手机,未遵守机动车驾驶规则,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其次,如果你明知该小巷经常有摩托车往来,但没有任何防范措施,那么因为你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适当减少摩托车驾驶员的责任。但如果你贴春联时已经尽到了一定的注意,比如你是在靠近自家门前而非靠近道路中间的地方贴春联,也有标识或人员帮忙提醒,那么你方对该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则你无需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因此,你可以根据双方过错比例大小划分各自的责任,并要求摩托车驾驶者按比例赔偿你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建议及时报警留存事故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你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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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我和丈夫2004年结婚后,有一套三层半的自建房,现已升值至150万,该房是我丈夫婚前修建,婚后2017年办理房产证,建房子总共花了19多万,欠了8万元债务是婚后还的,但是因为时间太久,共同还债装修的票据已丢失,房产证件都登记在我丈夫的名下。现因我丈夫婚内出轨第三者,要打离婚官司,我可以请求分割该房产吗?
A3:
你好,婚前修建的自建房,婚后办证,法律上很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自建房是在2004年你跟男方结婚前就已经修建完成,应当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虽然房屋系2017年才办理登记在男方名下,也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归属。房屋如果没有登记在你们双方名字,仅因为结婚后办理房产证,无法认定属于夫妻共同的房产。
其次,婚后涉及到用共同财产去偿还婚前男方个人债务8万元,可以依法要求男方退还一半。房屋婚后装修的添置,在双方没有财产协议约定的情况下,该房屋内的装饰装修家居家电依法应属于两人的婚后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诉讼中,虽然你无法主张分割该婚前的房产,但是在婚后偿还的债务和装修支出上,如果你能获得男方自认或者客观的证据证明该事实,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依法分割。
最后,男方婚内出轨,属于婚姻的过错方,你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虽然不能主张该房屋的更多权益,但可以根据男方的过错行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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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我父亲在2012年出了工伤,伤残鉴定为四级,当时,单位只支付了医疗费以及安装假肢的费用,之后我父亲每月领取伤残津贴,单位没有给予额外任何钱。今年,我父亲要退休了,在退休前,单位是否应该给予一次性补贴?
A4:
根据你的描述,你父亲可以要求单位补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未发的生活护理费。
基于你父亲的工伤经鉴定为四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你父亲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后,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工伤鉴定结论鉴定确定的护理依赖等级,你父亲还可以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
如果你父亲受伤时,单位购买了工伤保险,你父亲应该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买工伤保险或者单位没有配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退休前还可以要求单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你父亲可与单位协商,要求单位补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未发的生活护理费;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主张。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你父亲的上述主张也有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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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我哥哥和嫂子在一起两年,嫂子住在我家一年多,2020年初摆了酒席,但是一直没有领结婚证,摆酒席的时候给了女方12万的彩礼。三个月前,嫂子突然把所有的东西都搬走了,说再也不来我家了,决定分开,没有感情了。他们没有结婚证,也没有小孩,女方是否要退还彩礼给男方?
A5:
你好,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男方有权利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你哥哥和嫂子的情况符合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你哥哥和嫂子并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没有建立有效的婚姻关系,且女方将自己物品都搬走了,明确表示没有结婚意愿,双方没有感情了,你哥哥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已收取的12万彩礼。
需要注意,在跟女方沟通退还彩礼时,可以提前做好录音取证,确认女方已收12万彩礼的事实。如女方拒不退还,可以作为后期起诉女方退还彩礼的有利证据,同时可以整理之前12万彩礼的支付凭证:留存现金获取来源或者转账银行流水等,将证据一并整理提交给法院,申请法院判决退还。这里要提醒的是,但如果女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将彩礼已部分或者全部用于双方的婚礼筹备、共同生活的花费,法院也会结合实际情况判决应退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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