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报道称,腾讯应用宝全面封禁抖音推出的独立视频社交App。3月13日,南都记者实测发现,在腾讯应用宝上搜索不到多闪,在其他应用市场则可以正常下载。

对此,多闪母公司字节跳动指出,腾讯对竞争对手的屏蔽措施正在升级。腾讯方面则没有给出任何回复。尚未平静的“不正当竞争”、“垄断”的喧嚣声再度升级。

实际上,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也有全国人大代表关注到互联网平台之间屏蔽事件频出的现象,认为互联网行业中的“超级巨头”如此操作加重用户操作负担,降低用户使用体验,严重影响了消费者自由享用互联网服务的权益,甚至还可能导致账户数据丢失等安全风险,并建议加大执法力度,规范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修订《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使之更适宜于互联网当下的发展阶段。

有专家观点则认为,上述行为是企业对待竞争对手的正常市场竞争行为,谈不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数字经济领域的立法需要慎重,应充分的相信市场的力量。

屏蔽事件加重用户操作负担,降低用户体验

早在今年1月15日,多闪、马桶MT和聊天宝三款APP同时亮相,彼时引发了“围剿微信”的热议。随后公众发现,多闪官方网站在微信页面被禁止访问,下载内测版多闪APP、添加好友的二维码经微信扫描均显示“已停止访问该网页”。

关于这一做法是否涉及不正当竞争甚至垄断引发争论。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高子程关注到了这一问题,他在提交全国人大的建议《关于请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加大执法力度,规范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的建议》中指出,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出现行业集中度过高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

“从近期屡见不鲜的封杀屏蔽事件可以看出,通过利用用户和其他经营者的依赖性,轻易跨越自己原有市场进入新兴领域,对于超级平台来说,越来越成为驾轻就熟的’套路。”他认为,我国互联网行业与传统行业深度整合,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之一,但互联网经济中,市场与市场之间的边界变得不再清晰,超级巨头跨界实施控制也变成成本极低的行为。

“这与互联网诞生之初发展至今的‘开放’‘兼容’‘创新’‘自由’等价值格格不入,加重用户操作负担,降低用户使用体验,严重影响了消费者自由享用互联网服务的权益,甚至还可能导致账户数据丢失等安全风险。”他表示,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相关的立法和执法尚不成熟,仍需完善。

代表建议修订相关法律,明确如何认定互联网市场支配地位等

高子程认为,《反垄断法》制订时,互联网行业尚不发达,难以适应日益蓬勃发展的互联网经济,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互联网专条”亦不足以涵盖今日互联网问题的多元性,导致互联网相关的反垄断执法裹足不前。

“从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明,到滥用行为的判断,到合理理由的排除,可谓障碍重重。”他表示。

对此,他提出,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技术创新,提升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应该完善相关立法和执法,规范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

因此,他建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反垄断行政执法力度,以行政处罚等强有力方式促使有关互联网公司将竞争行为置于合理的范畴内,让行业回归正常公平竞争的轨道。

同时他请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请全国人大在广泛调研、充分吸收的基础上,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使之更适宜于互联网在中国当下的发展阶段,更具操作性。

例如,对于“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基本概念框架的具体构成要件、行为类型、认定方法可以根据互联网的新情况,进行发展甚至突破。

学者:应相信市场力量,立法要审慎

针对近日出现的多闪App在腾讯应用宝上无法搜索,以及类似屏蔽事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薛军认为,腾讯和字节跳动之间的屏蔽事件谈不上滥用市场支配或存在垄断等问题。

这种对屏蔽是否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垄断?薛军向南都记者表示,微信是腾讯旗下的一款社交软件产品,和多闪属于同类竞品,不涉及公共基础设施等社会公共利益,理论上双方有权利决定各自的开放程度。

他认为,尤其是两者形成竞争关系的时候,一方限制竞品在自己应用市场上的传播,是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

在薛军看来,互联网行业、数字经济的发展更新迭代飞快,对其立法与执法应当审慎、包容,在尚未充分预见新经济业态行业发展未来的情况下,不应向其举起反垄断大棒,而应相信市场力量。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凡认为,判定是否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必须和具体行为情况结合考虑,不能因为某一平台可能在某个市场上有支配地位,就说它的所有市场竞争行为都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要分析所指控的行为和其市场力量之间有无必然或紧密的关联性”他说。

可制定规范,从保护消费者权益上解决用户体验问题

针对新经济领域的立法和执法,薛军认为,由于技术以及商业模式的快速发展和迭代,立法者没有充分了解行业发展现状、未来趋势、评估系统性后果等情况下草率立法,不可能期待会产生正面的效果。

薛军举例,很多人都感觉目前在数据治理、数据权益、网络安全等领域规则缺失,因此建议加强立法。

“但问题是,既有的知识积累以及研究的深度,似乎都远没有达到足以支撑一个良善立法的程度。”他表示,中国的互联网产业的长远健康发展,究竟在何种程度上与这些问题的解决联系在一起,似乎也都没有深入研究。因此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妥当的方法就是审慎行事,而不要过于冒进。

他也特别指出,所谓审慎,也并非意味着完全放弃制定规范。除了法律之外,也完全可以有其他形态的规范来调整数字经济领域的事项可以起到规范的作用。这些规范形态,相对于效力形态比较刚性的法律而言,具有“软法”的特征。

那么,在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屏蔽大战”中用户体验变差、操作负担加重等问题应如何看待?朱凡向南都记者表示,这个问题并不必然从反垄断或不正当竞争来解决,也可以从保护消费者权益、互联网行业监管等角度来解决用户体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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