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高薪挖角 员工跳槽

据不完全统计,95%的商业秘密流失与内部员工有关,职工跳槽时“顺手牵羊”带走是主要形式。其中绝大部分又是被同行业以高薪或许诺给予干股等挖走。

浙江某公司电化厂原开发科长胡某,高级工程师,任公司某胶乳系列产品项目课题组长,掌握该产品的所有工艺、配方、销售等商业秘密。在工作期间曾同公司签订保密义务的劳动合同及产品开发项目责任书。当该胡某得知未能入选电化厂总工程师候选人名单,即有意离开公司,被东阳某塑胶厂许以高薪,并任副总经理为条件,跳槽到该公司。

胡某利用其在原公司电化厂掌握的胶乳生产技术(生产工艺、配方等操作规程等)和经营信息,筹建胶乳生产线,原公司发现并报警后,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并责令其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还发出律师函,但该公司及胡某仍然我行我素,大批量生产胶乳并销往原公司所有客户处,导致胡某原公司乳液产品价格下调和销量的急剧下降,该生产车间处于停产状态。

后经法院审判,胡某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二

商业贿赂 非法窃取

浙江某化工集团下属企业生产技术科长、项目设计室主任、市场营销部主任等四人,经与山东某公司秘密商定,提供该化工集团现行生产草甘膦的技术资料(并包含所有草甘膦产品、副产品、制剂、公用工程技术等):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检验规程、平面布置图、项目设备清单、非标设备资料;以及二甲酯及氯甲烷回收的相关技术资料、操作规程,并帮助培训人员,指导设备采购、安装、试车,直至生产出合格产品,由对方付给四人技术转让费85万元。至案发,山东某公司产品销售额达到人民币1.366亿元。

建德市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吴某、周某某、李某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作出宣判,依法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小知识:

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定义】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拥有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但在“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形下也可以包括过失。

【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三条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 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 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编辑:王苗

校对:任丁武

审核:杨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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