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主要是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里面,主要是讨论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客观的构成要素,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以及在某些特定犯罪当中的时间、地点等等这样一些要素。 然后再来讨论违法性,违法性指的是对已经具备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再来做某种事实判断。违法性的判断标准主要是法益侵害性,看是否存在法益侵害性,如果没有法益侵害性就应当从犯罪当中排除出去,因此在违法性当中主要讨论的是违法阻却事由,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其它一些非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这样一些违法阻却事由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但是不具有违法性,因此在定罪过程中被从犯罪当中排除出去。在具备了违法性的基础之上,再来考察有责性。 有责性主要是一种主观上的考察,看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过失,是否具备责任能力,在这种基础之上,再来进行主观归责的考察。主观的归责要素包括期待可能性和违法性认识。 在这个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当中,大家可以看到这三个要件是存在着一种逻辑上的位阶关系,也就是首先必须要进行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只有在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基础之上,再来作违法性判断,在具备了违法性以后,再来作有责性的判断,只有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最后才得出一个行为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因此,按照三阶层的这样一种犯罪构成来定罪,有罪的结论是最后才出现的,这样一个定罪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地把那些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从犯罪当中排除出去的过程,由此而给无罪辩护留下了广阔的空间。这样一种思维方法,它是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 在三阶层的犯罪论当中,这几个要件之间的关系不是一存俱存、一无俱无的关系,不是互相依存的关系,而是层层递进的关系。 首先要看是否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如果构成要件该当性都不具备,就根本不可能进入到犯罪的范围里面来,就被定罪过程所排除。 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再来看是否具备违法性,因此违法性的判断是以构成要件该当性为前提,如果构成要件该当性不存在,就不能进入违法性判断。在违法性的判断当中,再把那些违法阻却事由从犯罪当中排除出去。 只有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的,那么它不仅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而且也具备了违法性。然后再最后考察行为人是否具备有责性,有责性的判断它是以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作为前提的。在有责性的判断里面,主要是判断主观上是否具有可归责性。只有三者同时具备,一个行为最终才构成犯罪。 通过两种构成要件的比较,我们就会发现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当中,如果是有罪,那么它必须是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如果是无罪,那么它必然是四个要件同时不具备。 因为这几个要件是要么都有,要么都无,四要件都具备就构成犯罪,如果不是犯罪就是四个要件都不具备,只有这两种可能性。但是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当中,构成犯罪是相同的,都是同时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这三个要件,而不构成犯罪可以分为很多种。 比如说不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的不构成犯罪,在不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而不构成犯罪里面,又可以具体分为不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行为的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行为但不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结果的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具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犯罪。 如果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有可能不具备违法性而不构成犯罪。如果具备了违法性,还有可能不具备有责性而不构成犯罪。在不具备有责性不构成犯罪里面,又有不具备责任能力的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具备主观故意的不构成犯罪,如此等等。所以不构成犯罪可以分为很多种,只要有一种理由就可以从犯罪当中排除出去。 因此,这种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已经为司法人员认定犯罪严格地确定了某种步骤,应该先去考察什么,后去考察什么,由此来规范定罪活动。 按照三阶层的这种犯罪论体系来认定犯罪,能够在更大限度上保障定罪的正确性,而按照我们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来认定犯罪,虽然在一般的情况下也能够解决有罪无罪的问题,但是在某些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当中,可能就会出现罪与非罪界限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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