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溪县经营担保公司的林某,以放高利贷为主业,纠集、网罗一些社会无业人员,以担保公司为活动据点,采用暴力,非法拘禁等手段进行讨债,社会影响恶劣。9月17日下午,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林某、叶某、张某等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犯罪事实一:2018年1月23日晚,被告人叶某的朋友张某晨,因为骑摩托车与被害人杨某发生摩擦,1月26日,被告人叶某、张某在张某晨的邀约下,由被告人叶某出谋划策,纠集另外八名未成年人,分乘两部小车,在明溪县雪峰镇紫岭路将受害人杨某拦下,报复教训对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张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并致其轻伤,这一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事实二:被害人陈某琴向被告人林某经营的三明市“鑫鼎”担保公司借高利贷两万元,约定月利息30%,陈某琴未能及时偿还利息,2018年3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叶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将陈某琴带到明溪县滴水岩风景区,推入景区的水塘中浸泡。

在冰冷刺骨水塘中浸泡近一小时后,被害人陈某琴答应向被告人还钱,被告人林某、叶某才让她上岸。陈某琴也出庭指证了当天案发的经过。

犯罪事实三:因被害人陈某文欠林某母亲人民币2000元,2017年11月25日,被告人林某、叶某将陈某文带到其经营的担保公司逼其还钱,被告人林某指使被告人叶某将卷帘门拉下殴打受害人。

犯罪事实四:因受害人叶某华无力偿还被告人林某的借款,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林某将叶某华带到公司协商还钱一事,途中因怀疑叶某华要赖账,林某动起了手。

被告人林某、叶某、张某在2017年11月至 2018年3月期间,采用暴力等形式进行讨债,已构成刑事案件一起 ,治安案件两起,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叶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名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从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综合评判。

明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胡敬春:合议庭会经过认真评议,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要求,我们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本期编辑:文点 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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