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曾报道养犬将立法的情况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艺明
记者昨日从相关途径了解到,今年3月31日,《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并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引起热议的“一户一犬”等内容并未纳入条例条款,狗只植入电子芯片则按照“自愿原则”。同时,条例明确了佛山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因犬只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则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从2012年4月佛山公布养狗管理的相关征求意见稿,到2018年养狗立法重上议事日程,再到如今最终立法,前后八年的时间,佛山终于有了一部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这部地方性法规将为养犬者带来什么样的改变?
立法进程:
2012年4月,佛山就公布了《佛山市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来由于“时机不成熟”被搁置;
2018年,在佛山市法制局的牵头下,养犬立法重上议事日程,并拟作为2019年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
2019年12月30日,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0年5月1日,条例将正式施行。
条例解读
自愿植入电子芯片
条例规定,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至狂犬病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初次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营业信息、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狂犬病免疫证明等信息,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系统或者向住所地所在的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犬只备案服务机构备案。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普通犬只,养犬人应当自条例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犬只备案。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犬只备案证明和犬牌,根据自愿申请原则为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备案的养犬人为养犬责任人。
条例列明,未办理犬只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每只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2000元罚款。
市区禁养烈性犬只
条例明确,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除外。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将于条例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对于条例实施前已在城市市区范围内饲养的烈性犬,条例附则规定养犬人应当自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自行处理或者送至犬只留检场所。
而对于何谓“城市市区”,附则则明确: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区,包括本市街道办事处辖区等。如在城市市区范围内饲养烈性犬,则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每只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2000元罚款。
列明携犬多个禁区
条例还列明多个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其中包括:医院、学校、餐饮场所、商场、市场、风景区等公众地方,以及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影剧院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社区、小区内的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所,公共汽车、地铁、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等,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除外。此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
为了让犬只有充足的活动空间,条例还规定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置犬只活动场所或者划定犬只活动区域,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样可以根据文明养犬公约划定犬只活动区域。犬只活动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相关告示牌。
犬只未遵守外出规定罚200元
条例列明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的七项规定。比如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犬牌;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等。值得一提是,条例列明牵领或者携带犬只者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未成年人“遛狗”的行为为禁止。
条例表示,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的,将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携犬外出时出现犬只伤人的情况,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5000元罚款;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200元罚款。
伤人犬只拴养三年
条例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立即通知被伤害人的家属或者监护人,并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配合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未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处2000元罚款;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未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的处2000元罚款,并由城管执法部门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或者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对于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应当实行圈养或者拴养,在圈养或者拴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如违反该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每只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2000元罚款。
虐待遗弃将被罚款
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不得遗弃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犬只。遗弃犬只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领回犬只;拒不领回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将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收养,对单位处每只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2000元罚款。养犬人虐待所饲养犬只的,除责令改正外,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虐待非本人所饲养犬只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流浪狗的管理,条例规定,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兴建、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犬只留检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走失、流浪等的犬只,也可通过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犬只救助社会组织、动物诊疗机构接收流浪犬只。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应当送至犬只留检场所,犬只留检场所应当接收。
对于狗只的“善终”问题,条例规定养犬人等应按规定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犬只尸体,否则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只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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