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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又要到来了,每年这个时候,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逐渐升温,成为大家的关注热点。今天的【警铃响了】,市北君通过案例来跟大家说说权益保护这点事儿!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20日,消费者覃先生在崇州市崇阳镇上南街某数码产品经营部,以1200元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型号为SCX-3401的打印机,回去后在安装驱动程序时型号显示为SCX-3405,经仔细查看打印机的外包装及打印机正面和背面的标识,发现表层标签是SCX-3401,被覆盖的标签型号却是SCX-3405,与所购买的打印机标识型号不一致,价格便宜上百元,于是到崇州市消协崇阳消协分会进行投诉,要求商家退还购机款并进行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崇州市消协崇阳消协分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3月28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伍佰元的,为伍佰元之规定。促使某数码产品经营部与消费者达成调解协议:商家退还消费者购机款,并赔偿消费者损失,共计3600元,成功地依据新消法增加赔偿的规定调解了一起欺诈消费者的纠纷。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以欺诈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某数码产品经营部的行为表现了主观故意实施欺诈的违法特征,消协处理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准确,结果合法有效。事后崇州市消协崇阳消协分会将此案移送当地工商部门,及时对当事经营者作了调查处理,为贯彻实施新消法起到较好的示范作用。
(来源:市北区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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