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津:20年来的“一国两制”研究回顾与展望

来源: 《山东大学学报》,2004 年第3 期 

发布时间2014-02-13

【摘要】:回顾20 年来学术界在“一国两制”的含义、影响、实施、意义、特点等方面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一方面,学术界对“一国两制”的研究在科研成果和基本立法两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果;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学术界对“一国两制”的研究在学术性、前瞻性、应用性和创新性四方面仍存在着严重的不足。为此,今后学术界应加强对“一国两制”在其具体实施、台湾模式、制度创新、国家整合以及港澳地区的政治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研究。

【关键词】:“一国两制” 香港 澳门 台湾 邓小平

 

自20 世纪80 年代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构想以来,至今已有20 余年。在这20 余年的时间里,国内外学者对这一战略构想研究的热情始终不衰,并发表了相当数量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也有不少专著问世。这些研究不仅扩大了“一国两制”的影响,也有助于人们对有关“一国两制”问题的各种研究进行全面的思考。香港和澳门虽已顺利回归,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一国两制”的研究可以告一段落。对我们来说, “一国两制”由理论变为实践,更需要花大力气、下大工夫去研究。何况,现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在实施“一国两制”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来了许多问题,这更需要我们对其进行全面、深入、系统地研究,并对有关问题加以认真地解决,以确保“一国两制”的顺利实施。再说,虽然我们已经按照“一国两制”模式解决了香港、澳门问题,但怎样运用“一国两制”的构想来解决好台湾问题,又会有许多新问题需要研究。即使台湾问题也用“一国两制”模式得到了解决以后,仍存在一个“一国两制”如何在台湾具体实施的问题,以及港、澳、台三地与大陆的未来整合问题。可见,“一国两制”在目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仍是我国社会科学理论界,尤其是政治学界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为今后对“一国两制”构想及其实施问题做更好的探索,我们在此对20 余年来有关“一国两制”的研究作一回顾和分析。

 

一、“一国两制”研究的内容、观点之综述

 

(一) 关于“一国两制”的涵义

1.“一国两制”涵义的主流表述。什么是“一国两制”? 它的内涵究竟是什么? 根据邓小平的论述,学术界通常将其涵义概括为: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以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现行的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并且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这两种社会制度同时并存,共同进行和平建设。《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指出:“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在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允许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也有的学者从“一国两制”内容的角度,将其涵义所包括的基本点概括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高度自治。应该说,这些都是符合邓小平“一国两制”思想的原始精神的表述。

2.“一国两制”的涵义在台湾问题上的新表述。在最近几年,大陆官方为将“一国两制”适用于台湾问题,对“一国两制”中的“一国”的涵义作了进一步的发展。认为“一国”即非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也非台湾的“中华民国”。这与“一国两制”在港澳问题上的涵义是不同的。在港澳模式中,“一国”是指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解决台湾问题来说,“一国”的涵义已由“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变为“一个中国”,不再坚持“一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表述。典型的例证是,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的精神,“一国”的涵义是三句话: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和大陆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不容分割。这是国家为实现台湾问题的和平解决,对“一国”的涵义所作的超出一般政治概念的新解释,从而使“一国”的涵义变得更加宽泛。

大陆学者对“一国两制”涵义的发挥表述。如北京大学青年学者王丽萍女士认为,在某种意义上,“一国两制”中的“两制”还可以解释为单一制和联邦制。她认为,“一国两制”和“一个中国”的原则并不排斥以联邦制实现国家统一。她论述到:“在相关‘一中两制’的研究中,一些学者往往急于在‘一国两制’与联邦制之间划清界线,甚至对联邦制草率地加以否定。这一方面体现了对联邦制的误解,另一方面则出于在国家结构形式问题上的僵化思维。实际上,国家结构形式没有优劣之分,单一制国家为实现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吸收(获得) 联邦制国家的某些特征,虽然模糊了国家结构的两种基本形式之间的界线,但其价值在于有利于实现国家的统一和主权的完整。”

(二) 关于“一国两制”的提出

邓小平的“一国两制”思想是否是人类历史上史无前例的构想? 在这个问题上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

1.“一国两制”是邓小平同志的天才创造。早在1978 年,他就解决国家统一问题发表谈话时说,中国有香港、台湾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何在呢? 我看只有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就是说,香港和台湾在实现同祖国的统一后,那里可以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是邓小平同志对“一国两制”的最早表述。“一国两制”构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没有这方面的实践先例。大陆学术界基本上坚持这一个观点。

2.“一国两制”在中外历史上早已有之,不算今日伊始。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是美籍华人黄仁宇,他列举四例来论证其观点:第一例是中国元朝《, 元朝食货志》记载,北方采用租庸调制,南方采用两税制。第二例是南北战争前的美国,北方禁止奴隶买卖,而南方不禁止。第三例是16 世纪至17 世纪的荷兰,由7 个国家组成邦联。第四例是17 世纪的英国,衡平法体系和普通法体系并存。 

3.“一国两制”产生于西藏和平解放时期。该观点系台湾学者所提出,他们认为,“一国两制”不是新东西,中共早在1950 年解放西藏时就提了出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达成了十七条协议,实现了西藏的和平解放。当时,在我国广大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而在西藏地区保留了农奴制度。并认为,当时西藏的“一国两制”后来还是变成了“一国一制”。今天的“一国两制”无非是当年毛泽东、周恩来制定的“和平解放战略”的一个翻版,其实质就是西藏模式。 

(三) 关于“一国两制”下的国家结构形式

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的共识是:实施“一国两制”后,中国仍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典型的论述是,大陆法学家王叔文教授从授权与分权相区分的理论来解析中央和港澳特区的关系,认为授权反映的是单一制下的权力关系,而分权则反映的是联邦制下的权力关系。在授权的情况下,被授权者应当按照授权的规定行使权力,权力主体对被授权者是否按规定行使权力有监督权;而在分权的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力主体各自按照分权的规定独立行使其权力,如果发生权力争议,各权力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由独立的第三方来协调解决。并认为,授权与分权的这种区分,对于界定单一制和联邦制的特点以及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区别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正确认识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正确处理中央与港澳特区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依此认为,“一国两制”下中央与港澳的关系是单一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但在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性质仍没有改变的共识之下,存在分歧,主要表现在:对“一国两制”下的单一制是否带有联邦制的某些特征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支持者的主要理论根据是: (1) 单一制国家宪法对各地方职权不详列,对未列明的权力一般归属中央。但港、澳《基本法》改变了这一安排,把有关权力分为高度自治范围的权力和不属于高度自治范围的权力两类。对于高度自治范围内未明列的权力,特别行政区也可享有。由此认为《基本法》的这种权力规定方式,与联邦制国家法中对联邦权力与成员单位权力的规定方式有很大的相似性,进而认为“一国两制”使我国的单一制带有了联邦制的某些特点。(2) 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类似于联邦制国家成员邦所享有的权力,在某些方面如成立单独关税区、单独发行货币、司法终审等,甚至超过了联邦制国家成员邦所享有的权力,于是有人就认为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已经超出了单一制的范畴而带有了联邦制的某些特点。

反对者认为,“联邦制特点说”存在着两个理论误区:其一,它将基本法与宪法等同了起来。事实上,二者不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即不相同,也不相似。其二,该观点误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是否由宪法做出”作为了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划分标准。该观点还指出,“联邦制特点说”错误地将第二级实体所享有自治权的大小当作了划分单一制和联邦制的标准。事实上,单一制下的二级实体也可以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而联邦制下的二级实体也可以享有较小的自治权,二级实体享有自治权的大小或自治程度的高低不是衡量某一国家结构形式是否带有联邦制特点的依据和标准。判断是否带有联邦制的特点,关键是看自治权的性质和来源。港、澳特区享有的自治权是中央授予的,属于授权性自治权。从权力的层次理论来看,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之间仍是过程性权力层面上的授权关系而不是本源性权力层面上的分权关系,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授权性自治权而不是分权性自治权。至于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比联邦成员单位所享有的自治权还要大,那是自治程度高低或自治权大小的问题,并不涉及自治权的来源和类型。由此认为,“一国两制”并没有使我国中央与港澳特区的关系带有联邦制的特点。

(四) 关于“一国两制”具体模式的比较研究

1.“一国两制”在香港和澳门实施的比较。学术界从相同和不同两个方面进行了比较: (1) 将它们的共同之处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相同的问题解决依据。均以基本法为依据。第二,有相同的法律隶属关系。均直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同时两个特别行政区都拥有高度自治权。第三,有相同的政治制度架构。均包括行政长官、特区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等部分,主要官员的任职资格和年限亦大致相同,行政机构的权限划分与职能配置也大体相同或近似。第四,有相同的政治运行模式。都是行政主导型的政治运行模式,实行行政长官负责制。第五,有相同的政治交替机制。行政长官的选举产生、任命、任期, 立法会议员的产生、任期, 法院法官推选和产生方式等大致相同。[7 ] (第73- 74页) (2) 以《基本法》为例,将它们的不同之处概括为:第一,序言部分存在着不同。第二,总则部分存在着不同。第三,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存在着不同。第四,政治体制部分存在着不同。第五,经济部分存在着不同。第六,香港和澳门的“平稳过渡”和“政权顺利交接”所遇到的挑战和主要矛盾也有着较大不同。 (3) 还有人单就“一国两制”下香港与澳门的政治体制进行了比较,并将其不同归纳为:第一,行政长官资格的差异。第二,主要官员资格的差异。第三,立法机关组成规定方面的差异。第四,司法体制方面的差异。第五,对行政长官职权规定的区别。

2. 港澳和台湾实施“一国两制”的背景条件之比较。(1) 有的学者将台、港、澳三地实施“一国两制”的相同背景条件概括为以下四点:第一,都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第二,都因外国势力的染指而造成与祖国内地的长期分割;第三,都存在着与大陆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第四,三地的主体都是中国人,他们与大陆同文同种,历史文化一脉相承。(2) 还有的学者将台湾问题与港澳问题的不同概括为:第一,问题的性质不同。香港和澳门问题所要解决的是因外国入侵而遗留下来的领土主权问题,属于收复失地的范畴;而台湾问题则是历史上国共内战遗留下来的问题,属于中国内政问题。第二,问题的难易程度不同。首先,香港和澳门多年来没有特别提倡某一种主流意识形态,他们不排斥“一国两制”;而台湾当局拒斥“一国两制”。其次,香港、澳门没有“独立”的诉求,没有人想搞分裂,对“一个中国”的原则没有异议。而台湾当局反对“一国两制”原则,以“分裂分治”作为两岸关系的定位。第三,对大陆的依赖程度不同。香港、澳门紧邻内地,对祖国内地依赖极强;而台湾经济不仅门类比较齐全,而且经济结构颇为完整,具备较强的独立性。第四,制度的特征不同。港澳没有国家特征,港澳过去的政权是殖民政权,是外人治理下的政权,香港、澳门两地的居民从来不具备“国家”的意识。而台湾问题则不然,由于历史的原因,它拥有由自己的“宪法”、行政、立法、司法和军队、政党等组成的“中华民国宪政体制”,不少台湾人逐渐形成“国家意识”,拥有一套完整的“国家机器”。

(五) 关于“一国两制”的特点

1. 有的学者认为“一国两制”具有以下特点:和谐性、统一性、共处性、主次性和科学性。所谓和谐性是指它既符合当今时代和平与发展的世界性要求,又反映了中国政府在实现国家和平统一问题上所持的和平立场和追求;所谓统一性是指“一国两制”的核心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统一;所谓共处性是指“一国两制”以两种制度共存的现实为基础;所谓主次性是指两种制度在一国之内的相互关存不是平分秋色,而是有主次之别的。所谓科学性是指“一国两制”是自觉尊重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规律并用来解决这种不平衡状况的科学构想。

2. 也有香港学者将“一国两制”的特点概括为:矛盾性、压倒性和过渡性。所谓矛盾性,“是‘一国两制’的本质之一”,如果“没有相互矛盾的两种制度在一国之内同时并存,也就没有必要谈什么‘一国两制’了”;所谓压倒性,就是“两制”之间大小轻重地位不相称、不均衡、不平等,致使其中之一有随时被另一方压倒或吃掉的可能性;所谓过渡性,是指“时间有限”和“结论无法避免”,50 年之后两种制度要变成一种制度。概而言之,该学者的意思说,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总是存在着矛盾,大陆的政治经济实力对台湾具有压倒的优势,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终归要吃掉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这位学者认为,上述“三性”是“一国两制”的消极面,应设法谋求改进,千万不要视而不见。

3. 还有学者从国家结构理论和主权理论的角度来说明“一国两制”特点。他们指出:“一国”就是讲国家主权的不可分割性和中华民族的统一性。在解决民族分裂问题时,如果回避了主权问题,不谈主权的统一,便不可以有民族的统一,任何模式都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据此,他们认为,“一国”是“一国两制”的立足点,这不仅阐明了“一个中国”的原则,还强调了国家的单一制。国家主权属于中央,而实行不同制度的地区则可享有中央授予的高度自治权,但应当注意的是,在“一国”之下,“两制”并非对等。进而认为,“一国两制”既不是一个国家、两个政府、两个席位或一个民族、两个国家、两种制度,也不是联邦式的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

(六) 关于“一国两制”意义

政治学界认为,“一国两制”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一是对和平共处理论的贡献。这主要体现为将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和平共处原则创造性地用于解决国内问题,创造出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在一个单一制国家内长期共处的政治形式。这一贡献使和平共处原则成为一个更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与原则。二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贡献。“一国两制”这个概念虽然是针对国家统一问题提出的,但由于概念的内涵涉及到国家基本理论的各方面,如国家的阶级性和社会发展阶段性相统一的问题、国家阶级属性与民族属性相统一问题、国家相对自主性问题、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关系问题、人民民主专政的新发展问题、国家职能的性质、内容和实行方式的变化与发展问题、国家结构形式的丰富与发展问题等,因而它所表达的实际上是一种新的国家观念和国家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贡献。 

还有的学者从港澳的回归方面来论证“一国两制”的意义,认为香港和澳门的顺利回归以及回归后保持繁荣与稳定的事实,说明邓小平“一国两制”构想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并认为“一国两制”已经在香港和澳门实施成功了。]可以说,大陆学者基本上持这一观点。但也有学者对此持不同的看法,认为“一国两制”成功与否,不只是取决于是否能将香港和澳门成功收回,而是还取决于将香港和澳门收回以后,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能否继续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稳定与繁荣。 

(七) 关于“一国两制”的国外研究

在中国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特别是在香港和澳门回归以后,有些学者开始研究中国式的“一国两制”模式是否适用于朝鲜半岛的统一。他们认为,朝鲜南北双方在领土、人口、经济、政治和军事等方面的特点和差异决定了朝鲜半岛的统一不可能完全照搬中国式的“一国两制”。这是因为:

“一国两制”是中国政府在新形势下,从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和香港、澳门、台湾的现实出发而提出的创造性模式。它的前提基础是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国家的主体制度是社会主义,13 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港、澳、台只能是从属于主体的既享有不损害统一国家利益的特别权力又不同于内地省、市、自治区的特别行政区;另一方面是国家实行两种制度,港、澳、台地区人们原有的生活方式等不变,两种制度长期并存,共同发展。朝韩两国在人口上虽有215 倍的巨大差距,但这不可能构成像中国对港、澳、台地区一样具有绝对优势的主从关系,双方在人口和社会制度上不会出现主从关系,只能是两个对等的人口和制度实体。从政治上来看,台湾问题一直是中国的国内问题,虽然有外国势力插手,但不可能改变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的现实,中国对台湾拥有无可非议的主权,是国际社会所认可的。而朝韩问题从一开始就是国际问题,两国建国后均宣布对对方拥有主权,后又加入只有独立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分别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在国际社会上是两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从经济上来看,中国大陆是一个拥有巨大潜力的经济实体。港、澳、台经济虽然起步早,发展快,国民生产总值有大幅度提高,但由于地域、人口等条件的限制,经济扩展空间小,无法与大陆保持同一水平,抗衡大陆。韩朝两国经济上虽有较大差距,但受地域、人口、市场等客观因素制约,两国经济都有对等发展的潜力,进而促成双方政治上的均衡。

 

二、“一国两制”研究之评析

 

(一) 20 多年来“一国两制”研究的成果和贡献

20 多年来,经过学者们的努力,我们在“一国两制”的研究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科研成果比较丰富。除了散见于各种报刊杂志上发表的大量论文之外,20 年来出版的有关“一国两制”的著作超过几十种。如:林尚立等著《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程林胜著《邓小平“一国两制”思想研究》、王叔文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肖尉云编《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律制度》和《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杨奇著《香港概念》、陈道华编《“一国两制”与国家理论》、宋小庄著《论“一国两制”下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严正编《“一国两制”理论与实践》,等等。另外,还有许多有关中国政治制度和政治发展的著作,也都涉及到对“一国两制”的研究。这些研究成果在“一国两制”的理论建设和指导实践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 完成了两部《基本法》制定。在我国政府确定用“一国两制”的方针来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以后,两岸三地的法学家和政治学家们,按照“一国两制”的精神,进行了深入而认真的研究,先后完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确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政治架构,确保了香港和澳门的顺利回归以及“一国两制”的顺利实施。应该说,这两部《基本法》是两岸三地学者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在“一国两制”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最突出成就和贡献。这两部《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构想的具体化,是现在和今后实施“一国两制”的最重要法律保障。

(二) 目前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从前面对“一国两制”研究的综述中,我们可以发现,目前学术界(特别是大陆学术界) 对“一国两制”的研究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 对“一国两制”研究的学术性不足。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学术界对“一国两制”的研究,在研究风格上存在着偏向政治化的现象,大多研究成果侧重“一国两制”内涵的政治性解读,而忽视从学术上解读“一国两制”之内涵。如果研究的学术性含量不高,则很难有研究的创造性和创新性。这影响或限制了我们对邓小平“一国两制”思想的丰富和发展。

2. 对“一国两制”研究的前瞻性不足。理论研究必须要具有“超前性”,通过研究对事物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前瞻性的预测,针对预测的结论来制定解决问题的应对策略。反观20 年来对“一国两制”的研究,我们在“一国两制”未来的、长远的、本质的问题上缺乏准确的把握,这是因为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对“一国两制”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相关问题的前瞻性研究,以致于不能提出避免问题出现的防御性措施。纵然有些研究是围绕着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而展开的前瞻性研究,但由于受到了诸多因素的影响,其前瞻程度也不够高。

3. 对“一国两制”研究的应用性不足。目前仍有相当多的学者对“一国两制”研究仍局限于哲学、科学社会主义、中共党史、邓小平理论等学科或专业之中,这种“形而上”式研究或解读式研究,常常导致研究成果与实践的联系不够紧密,使“一国两制”研究的应用性受到限制。其他学科和专业领域对“一国两制”也不同程度存在着经验性研究和对策性研究不足的现象。“一国两制”是为解决实际问题而提出来的构想,应用性是该构想的生命之所在,现在的很多研究已脱离了这个基点。

4. 对“一国两制”研究的创新性不足。“一国两制”思想的提出和发展固然与邓小平理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也可以说,邓小平理论是“一国两制”今后发展的方向性保证。但是,我们在研究的过程中存在着极端化的做法,集中表现在:有些研究只是对邓小平“一国两制”思想的简单重复,凡事均在邓小平的论述中寻找依据和答案,注解多于创见,简单地套用邓小平著作中的某些词句,而不是以邓小平“一国两制”思想的核心精神为指导,积极地通过实践去推动邓小平“一国两制”思想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这也是理论脱离实际的一种表现。

 

三、今后“一国两制”研究应进一步关注的问题

 

针对目前学术界在“一国两制”研究方面所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今后学术界应着重加强对以下几个问题的研究:

(一) 应加强对“一国两制”具体实施问题的研究

科学研究要为现实服务,科学发展的动力之一就在于不断回答现实提出的问题和挑战。科学研究是否有生命力,根本标准就是看现实社会有没有需要,而社会需要的具体表现就是看它能否解决实际问题。“一国两制”研究的生命力最终取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解决现实问题。“一国两制”作为解决问题而提出的方案,更在于其实际应用价值。因此,“一国两制”的研究不能游离于现实政治生活之外,不能仅停留在对“一国两制”的解释、宣传和赞颂方面,必须积极参与“一国两制”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现实政治问题的研究,用政治学的眼光,研究实施中所遇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对策,为党和国家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具体思路,这是今后研究“一国两制”问题必须坚持的基本方向。

(二) 应加强对“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研究

众所周知,“一国两制”构想不仅适用于香港、澳门,也同样适用于台湾。但台湾和港澳的情况不同,决定了我们在台湾问题上不能照搬港澳的做法,必须有特殊的台湾模式。要建构“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必须在现有港澳模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深挖“一国两制”的可供资源,同时吸收和借鉴其它各种模式或构想中的一切积极合理因素。这要求我们必须有创新的思维。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这可能是我们两岸四地的中国人所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这也是考验我们中国人智慧的一道时代命题。

(三) 应加强对“一国两制”的基础理论创新研究

任何研究,如果没有深厚的基础理论研究的支撑,其应用研究和创新研究的成果肯定不会太丰富,发展也不会太持久。由于人们对“一国两制”研究的历史比较短,仅有20 多年,所以基础研究相当薄弱。只有通过加强对“一国两制”中的“一国”、“两制”等基础理论的研究,才会有理论上的创新和制度上的创新,从而才能谈的上对“一国两制”的丰富和发展。

(四) 应加强对“一国两制”下的国家整合研究

“一国两制”在香港和澳门已经成为现实,这对我国国家结构形式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的整体和局部关系出现了新的状态。在目前,我国的单一制存在着三种实践模式,即中央与普通行政区、民族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模式。在未来的时间里,这三种关系模式会怎样发展? 大陆与港澳会在政治发展方面出现怎样或多大程度的互动与整合? 这需要我们突破传统的国家结构形式的框架,研究“一国两制”下的政治整合与政治发展问题,特别是要研究“一国两制”条件下政治整合的基础、过程、模式、条件等问题。

(五) 应加强对“一国两制”下港澳地区的政治与社会发展研究

作为“一国两制”战略思想具体实施的香港和澳门地区,在回归以后政治和社会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港澳民众对这两个地区发展前景的信心,直接影响到台湾问题的解决。因此,对港澳地区政治与社会发展问题进行研究,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社会不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今后研究的重点是,如何进一步协调好我国整体与港澳地区这两个局部之间的关系,以更加协调有序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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