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即将实施,为增进对新法的了解,本人根据2016年12月20日在省民办教育协会开会学习专家的笔记整理出来,分享给大家,按需取用。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解读专家: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教授 吴华,若取中间档,收税比例约为营业额的6%;另可收取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员工职业年金等,其中教师职业年金个人出4%,单位出8%,综合计算学校大约应承担学校收入的6%。。二是最高限价,如温州等地,在最高限价内无需申报,但超过限价则要申报审批,可能大部分省份会制定类似方案。三是成本加成的方式确定指导价。营利性学校收费由市场定价,完全放开。6、第四十一条:主要为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等。解读:实施信息强制批露制度,公示学校的相关信息,如章程、财务收支、信用等级等,接受社会监督,供社会自主选择。7、第四十六条:主要为政府支持或扶持等。解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也就是非营利性学校将享受公办学校的同等待遇,将加大支持或扶持力度,大力鼓励非营利学校发展。8、第四十七条:主要为税收政策。解读: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营利性学校可能在企业所得税上有适当优惠。9、第五十一条:主要为用地政策。解读: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土地划拨等方式给予优惠。但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10、第五十九条:主要为财产处置。解读: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应当在本修正案施行后根据本修正案作出调整。对在三年内作出调整的,经出资人申请,可以从学校财务清算后的结余或者剩余财产中对出资人给予一次性合理补偿。,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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