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上一次阅读涂尔干的这本《社会分工论》,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当时刚刚进入研究生生涯,对于一个顶着“社会学古典三大家之一”名号的人,我有些怀揣着较为轻松的心态来阅读,因为刚刚结束韦伯的阅读。都说涂尔干作为学院派的代表,其著作论述不会那般晦涩难懂,也确实如此。他的图书相对容易把握到“说什么”,笔记内容也满满当当地写了半本晨光B5胶套本。但是,看的仔细也直接导致阅读进度与战线的拉长,一个月的时间也才看了4本书,远远无法达到预期8本书的读书会要求。更有甚至,班里有一位同学钻研这本书花了一个半月,整本书五颜六色,密密麻麻。之后加快了进度,看到涂尔干论及“宗教生活”的时候,特别是年鉴学派的列维布留尔的《原始思维》,其中有关互渗律的前逻辑的论述直接让我打开了社会学的大门,真正意义上让我懂得了什么叫做“社会学的想象力”。后来更是停歇了三天时间没有阅读任何书籍来缓释内心的激情,也正是通过涂尔干才小窥大道。

初次阅读《社会分分工论》是去年9月份,刚刚进入研究生学习,我当时看的既畅快又焦虑,畅快的是确实相对于韦伯的著作来说更为浅显易懂,焦虑的是由于论述内容把握较多以至于拖累了阅读进度。时至今日,我比照着去年的笔记与当时的片段记忆,竟然发现这本书我忽略了第一版序言和第二版序言,原来这也是涂尔干希望传达给我们的思想。下面结合着渠敬东老师的前言来展开相关的论述,本次读书笔记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从序言等方面展开总体上的框架分析,二是分开每部分展开关键词。

一、社会分工论的目的

众所周知,涂尔干提出“社会分工论”是有别于斯密等古典经济学家的基于经济生活之上的劳动分工,他更为关注的是社会分工背后的道德力量与社会功能,这种起源于宗教生活的“集体意识”成为了涂尔干后期的研究重心,在这本书中只是作为道德意识的一个方面。随着社会分工而来的就是规范,即“不仅仅是一种习惯上的行为模式,而是一种义务上的行为模式,也就是说,它在某种程度上不允许任何人任意行事。”之所以涂尔干这么关注规范,有着时代背景的原因。伴随着工业革命和法国大革命的兴起,欧陆首当其冲成为了现代化进程中的转型中的社会,最为根本的是机械化大生产所带来的对于原来传统道德、经济秩序与政治体制的冲击,欧陆社会面临着社会解组、失范越轨等社会问题,具体而言是个体的行为偏差与社会的调节失灵。如何用那个时代的道德科学来解释与解决社会发展变迁所带来的变迁之痛,成为涂尔干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问题。

在他看来,个体是来自于社会的,特别是个体的人格越是发展,越是离不开社会团结的作用。这些方面促使他提出了“社会为个人立法”的观点,即社会是个人的指定的仲裁人,并且由于社会有着职责明晰的优势可以很好地发挥作用。当时,社会虽然在涂尔干这个唯实论者看来确实是一个社会事实的存在,但是也需要借助一定的实体来展现,他瞄向了职业团体。职业团体并不是近代社会的一个新兴产物,而是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法人团体。不过,罗马时期发展起来的法团最后演变为法团主义,这种形式的特征是“作为一个利益代表系统,是一个特指的观念,模式或制度安排类型,它的作用是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去”,简单来说,公民社会中的自发形成的功能单位受到了国家 的承认,同时也受到国家的一定程度的控制。当然,这种近代社会中的手工业行业也不是涂尔干所期望的,他认为这些都是不完善的,可能会走上古罗马时期的过于依赖国家而走向消亡。涂尔干所认为的应当是建立公共制度,这种制度应当于国家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受国家过多的干涉,同样也应当与家庭相分离。这种分离出来的思想有着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的意涵。后来在《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一书中较为详整地提出了以职业伦理为主的职业团体,从而替代分散的个体与国家协商;同时由于职业团体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也足以胜任个体之前形成的社会结构存在。

总体来说,分工不仅展现了我们的道德属性,也逐渐成为了社会团结的本质条件,也是作为道德秩序的基础。分工只是作为社会的表象存在,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只是一种次生现象。换言之,环节社会向有机社会的过渡与发展并不意味着我们的文明形式有着较大的发展,而是由于社会密度和社会容量的不断变化才促使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因而,在这个社会传统不断解构的过程中,社会失范现象日益凸现,“确实需要确立一种新的道德”。通过这种分工背后的蕴藏着的社会道德力量,从而将分工这种经济形式勾联到道德秩序上。但是,也必须意识到涂尔干的很多思想中也有着规范功能主义的倾向,“只有在各个社会成员之间已经构成了联系的前提之下,分工制度才能得以实现。”这反映了涂尔干从功能主义之下的社会唯实观。

二、法团与家庭

涂尔干希望形成特定的职业团体并非是主观构想的乌托邦,而是有着历史渊源。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期,法团就是当时的职业团体,这种团体起初是自发形成的,后来则被纳入到国家机构之中。但是当时的法团是一种宗教团体,有着共同的宴饮仪式、共同的节日仪式,共同的墓地和共同的利益。当时这种法团是仿效家庭的结构而形成的,作为后者的一种有效的补充,但在后来的发展进程中则逐步成为了以业缘为主的共同体兴盛起来。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法团“实现职业群体与经济活动之间的关联”。法团之所以会消亡在社会之中,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符合当时集体生活的方式,而近代以来形成的法团则受到了大工业的压制,无法形成之前的规模与效益。因而涂尔干大力提倡发展近代以来的职业团体,而希望压制家庭。这其中因为家庭继承财产,仍然不公平地占有和经营着财富。因为“贫富是与生俱来的,那么就不会有公平的契约”。涂尔干认为家庭作为实体的一个方面不如法团具有连续性,而且也不如后者与经济活动的关系更为密切。结合之前的观点,涂尔干是想着将社会财富与产权的分配交给社会的组织来进行,从而避免个人与国家的不当支配。这种追溯以往的法团简要历史,对于我们当前重新认识宗族的发展有着较强的借鉴意义。

三、法团与宗族

对比涂尔干所论及的法团,我们可以从众归结出几个主要特征:法团借鉴家庭的结构,作为一种重要补充的同时也实现了超越;法团与社会经济关系的联系较为紧密,可以承担起社会经济事务;法团作为社会财富等资源的分配者,有利于维系每个成员的社会利益;法团与外界的国家或者其他的法团进行沟通,可以进一步凝聚内部的社会团结;由于法团具有较强的管控能力与共同的道德生活,可以较为便利地纳入到统治管理之中。从这些方面来看,我们可以与宗族组织进行分析。我国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与欧陆社会不同的宗族组织,并且实现了长期的“双轨政治”,一方面是皇权不下县,一方面是基层的长老统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地缘之上的,以亲缘、血缘为核心的社会关系。自宋代以降,原本贵族的祭祖仪式逐渐下移到基层社会,这也就实现了以族谱、祠堂以及族产等为主的民间宗族体系,从而可以有效维系地方的稳定与方便中央政府汲取各个分散的农村社会。这就显然可以看出,我国宗族组织的发育与形成不同于西方社会法团的一个重要方面,西方法团主义是兴起于城市之中,由于各种业缘关系而结合在一起的,并向其他地方进行扩散;而我国宗族是维系广大分散的农村社会的地方性组织,这种关系架构之下不会发育出近现代社会以来的自治城邦。换言之,我国当前的宗族组织或者其他的行业组织不会发育成为一种全国性的民间自发组织,因而不会形成特定的抗衡关系,这是一个基本的判断。其中有着较多的因素,有着我国长期以来的农村分散治理情况,地方制衡主义,经济组织形式,宗教力量以及文化传统等方面因素,在此不做与《社会分工论》的赘述。

四、法团的重建对我国基层社会宗族重建的意义

但是可以确定的是,既然西方社会重新发育出社团组织的演变形式——职业团体出来,这以后“在同一地方或者地区的各种法团之间,也会必然存在一种特殊的团结关系,它时刻会建立起一种相互适应的组织。”这对于我国的一个启发是,宗族在我国各地尤其是在南方一些地区出现了较为热火的重修族谱、重建祠堂以及相应的祭祖等仪式,说明这种“集体意识”仍然未曾被革命范式所完全阻断,但是村庄内部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空心化”或者“386199部队”现象,这些方面也就为我们当前重建农村社会秩序提出了新的挑战。而且,家庭作为一种实体组织,在市场经济之中沾染了更多的经济形式的特征,一些发达省份地区的农村社会出现了“利益性家庭”,从而整体嵌入到市场社会之中,并受到市场经济的再造。这或许也是不同于涂尔干论述的地方之一,我国农村社会仍然是看中家庭的组织形式,而且家庭作为一种实体参与到经济活动之中,可以提供职业团体无法提供的一些情感支持与经济帮扶。这在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主要表现为“半工半耕”的生计模式,中青年劳动力外出打工,中老年农民在家务农,并承担起照看小孩等日常任务。这其中也有着较为常见的性别分工与代际分工关系。从这些方面看来,涂尔干更多站在工业化社会的城市角度看待家庭与法团之间的关系,这种角度之下无法看到农村社会之中的家庭功能,而且在当前宗族观念不断解构与重构之中也有着复杂的型塑关系。

参考文献

1.《社会分工 再读《社会分工论》》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社会分工 再读《社会分工论》》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shehui/350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