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于某军伙同他人经共同预谋,以虚构的“巨野县亿兴投资担保公司”名义,以无抵押、无征信贷款为幌子,诱骗多名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同时以确保贷款安全为由,给被害人车辆安装明暗两套GPS、要求被害人提供备用钥匙,后单方任意制造被害人违约事实,将被害人车辆开走、索要虚高借款本金、拖车费等费用。进而再以不按要求付款就卖掉被害人车辆,出了事故由被害人负责、每次要账给付要账费等要挟,向被害人索要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等费用,若不按被告人指定的方式和地点逐步上套交钱就不归还被害人车辆,从而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于某军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实施要挟,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二被告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均应按照恶势力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应从严惩处。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套路贷”犯罪案件,具有外表合法性、犯罪本质隐蔽性的特点。二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软硬兼施等胁迫、“软暴力”等手段向被害人恶意讨债,应当同时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该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的宣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勇于担当、敢于亮剑的坚强意志和坚定信心,有力震慑了黑恶犯罪,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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