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7日,《中国青年报》刊载《被冒名顶替12年》,报道菏泽医专2005级学生王红被冒名顶替长达12年,而冒名顶替者王欣顺利拿到该校毕业证并取得相关职业证书的蹊跷经历。当日,菏泽医专即做出回应《关于媒体报道我校2005级一学生被冒名顶替上学调查情况的通报》。通报称,经查,2005级学生王红被王欣冒名顶替上学一事情况属实。2005年9月,山东临沭学生王红通过普通高考补录被我校录取,由于家庭原因,王红本人入学第三天自动退学,王欣冒名顶替王红上学并于2008年获得我校毕业证。通报称,自10月23日接到王红通知后,以于10月31日注销了王欣的专科学历并称对查实的违法违纪问题,无论涉及到谁,都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素以礼仪之邦、优质教育文明的齐鲁大地已经发生过一起冒名顶替事件,而那一次却因案件的复杂性一举惊动了最高院。

事情发生在1990年,经过统一招考,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滕州八中学生齐玉玲以441分的成绩被济宁商业学校以委培生的身份录取,录取通知书由商业学校发出交滕州八中转交齐玉玲本人。同年,陈晓琪却没能达到委培生分数线而丧失录取资格。陈晓琪之父陈某系该市镇政府工作人员,通过暗箱操作、瞒天过海的本事,拿走了原本属于齐玉玲的录取通知书,而陈晓琪则“名正言顺”的以齐玉玲的名义上学,毕业后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1999年,齐玉玲偶然发现真相,发现了有一个人在以自己的名字生活着。齐玉玲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齐玉玲以自己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将陈晓琪、陈之父、滕州八中、滕州市商业学校和滕州市教委5个主体告上了枣庄中院。法庭调查中,被告陈晓琪对其冒名顶替一事供认不讳。枣庄中院经经审理对齐玉苓主张的姓名权被侵犯给与支持,不支持其主张的受教育权被侵犯。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并共同分担赔偿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000元。

在本案中,齐玉玲以自己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由于陈晓琪冒名顶用齐玉玲的姓名上学造成齐玉玲姓名权受到侵犯,因而齐玉玲有权以姓名权受侵犯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枣庄中院也支持了这一做法。但是枣庄中院并未支持其受教育权被侵犯。其理由是法院认为齐玉玲已自愿放弃这一权利。一审判决作出后,齐玉玲不服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高院二审期间,对于被告陈晓琪是否侵犯原告受教育权以及侵犯受教育权的适用法律犯了难。因为民法通则并未规定侵犯受教育权的情形。受教育权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而在我国宪法是不可诉的,也即宪法不能在具体法律案件中作为法律依据所援引。山东高院不敢打破铁一般的规则,思忖再三,山东高院决定上报最高院,将球踢给了最高院。最高院函复称:陈晓琪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原告齐玉玲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山东高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受教育权被侵犯期间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案件因山东高院函询最高院,最高院答复称,当事人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来源于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因而被我国宪法学界广泛援引,称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法谚称:“无救济则无权利”,当权利遭受侵犯,司法机关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因为法律没有做出规定,而拒绝受理本案。但是,受教育权可以在不搬出宪法这尊尚方宝剑的前提下,通过其他途径加以救济。1995年《教育法》即颁布实施,本案发生在1999年,完全可以在援引《教育法》第9条的基础上对本案做出判决,从而规避引用《宪法》的“冒险”行为。当然《教育法》能否作为民事侵权的援引法律本身就值得研究。然而,2008年,最高法院废止了《最高法院关于侵犯受教育权案的法释[2001]25号批复》,由法律专家指出,这是因为违宪审查目前仍然是法律的禁区,并且作为司法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也无权审查《宪法》这尊“尚方宝剑”。

静待菏泽医专对王红做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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