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嘿,姐们,请问你家有房出租吗?

包租婆:“有啊!”

小刘:有没有登记?合法吗?

包租婆:……还要登记?

是的!假如您家有房屋要出租,一定要记得到公安机关登记!

根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主动申报出租房屋与房屋承租人信息。

说到这,或许,有群众会有些疑问,出租房屋申报需要什么材料呢?

不如实申报又会有什么后果呢?今天小编给大家普及一下关于出租房申报的相关内容!

问题一:什么是房屋租赁行为?

答: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问题二:出租房屋要怎样申报,都要准备哪些材料?

问题三:如果未主动申报出租房屋和承租人信息,会有什么后果?

答:出租屋房主未及时向当地派出所申报出租房屋和承租人信息将被处罚。违反《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问题四:登记出租房屋是否要收费?

答:居民到公安机关登记出租房屋,不用收取任何费用。

通讯员:毛钰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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