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8月7日,犯罪嫌疑人付某某驾驶小型汽车途经荔城区荔园路莘郊村路口路段时,与被害人吴某甲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及被害人吴某乙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受伤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处理结果

这看是一起简单的轻微的过失犯罪,但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却颇费周折。经检察机关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付某某系我市一大型民营上市企业的技术总工。但是由于伤情鉴定存在缺失、刑事和解存在被害人反悔、简单诉之势必影响该上市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等问题。根据中央、最高检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因此,我们在坚持罪刑法定、坚持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对民营经济的有效司法保护,兼顾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办理案件过程中,在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指导下,我们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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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证据,充分查清事实和证据

承办检察官及时、全面的审查了案件后,发现犯罪嫌疑人付某某交通肇事造成了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但侦查机关仅对死亡的被害人进行了死因鉴定,未对另外受伤的两名被害人进行伤情鉴定。而伤情鉴定影响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付某某犯罪情节的认定、赔偿责任的落实、社会危险性的认定等等。而案件的处理,必须建立在事实情况、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因此,承办检察官积极与公安机关联系、沟通,要求侦查机关对受伤的二名被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夯实证据。据此,侦查机关对两名被害人进行了委托伤情鉴定,均系轻微伤。



典型意义

本案虽小,但以小见大,在细微之处体现检察智慧,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支持体现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1.宽严相济,保护需平等

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并非超越法律的范围,给予特殊待遇,而是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对民营经济的有效司法保护。犯罪嫌疑人付某某系我市一大型民营企业的技术总工,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案发后能第一时间送被害人前往医院抢救并垫付医药费,且能及时到案自首。我院在充分了解情况、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核实刑事和解自愿性的基础上,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最大程度避免了对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2.柔性执法,功夫在案外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要使事物合乎公平正义,须有毫无偏失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依法办案、平等保护,并不意味着就案办案、机械执法。本案中,承办检察官围绕民营企业的所需,在审查刑事和解的效力过程中,不停留于程序审查,对于存在的矛盾冲突,进行了充分化解,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使得本有瑕疵的刑事和解得到再次确认。对于案外的调解工作,其用心耐心,体现了柔性执法的智慧,实现法律监督的双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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