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周一就是六一儿童节

不论是“大朋友”还是“小朋友”

对这一天最深的印象莫过于

“我还是个宝宝”

对这个节日本身却并不了解

今天

包河法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六一国际儿童节”




儿童节由来:1949年11月,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在莫斯科举行理事会议,会议决定以每年的6月1日为国际儿童节。这是为了保障世界各国儿童的生存权、保健权和受教育权、抚养权,为了改善儿童的生活,为了反对虐杀儿童和毒害儿童而设立的节日。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条约,于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儿童利益最大化是《公约》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是指所有针对有关儿童的问题,都应当以儿童为本位,从其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从有利于儿童的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最大利益的标准是,能够使儿童在健康和正常的状态下,增加发展身体、心智、道德、精神和社会方面的机会和便利。也就是说,“最大利益”涵盖了儿童作为人在健全的人类环境中依据其能力的全面发展。


我国于1991年12月29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后对《公约》中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在立法,行政和司法层面均采取了积极措施予以落实,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等。

儿童基本权利的保护作为我国人权事业建设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但由于受到传统封建家长制思想,社会发展的现实水平以及具体执行法律政策中遇到的问题的种种限制,我国对儿童权利的保障程度与公约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包河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于2008年独立建制。目前作为全市集中管辖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包河法院始终坚持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严格执行“教育、挽救、感化”的工作方针,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公正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同时,认真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实施“发展思路创新化,未审工作规范化,回访帮教常规化,法制宣传多样化”战略,能动司法,延伸服务,突出特色,积极探索并不断深化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为贯彻落实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基本原则、精神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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