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一线执法人员在文书制作时,对于《立案审批表》中“案由”是否填写“涉嫌”二字存在不同意见,以下谈些个人理解,仅供探讨,不作法制指导意见。
笔者在网站查询相关资料时,发现《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有两个不同的版本,对于《立案审批表》是否增加“涉嫌”也有不同的说法:
版本A:
根据《四川省交通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的通知》中所附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当事人姓名+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例如:XXX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
此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并未添加“涉嫌”二字,同时也并未特别强调立案阶段需添加“涉嫌”二字。
此版本流传较广,应为官方通用版本。
版本B:
除以上四川省交通厅转发的版本A之外,还有一个版本一定范围内流传,该版本源自交通部的官网。
该版本第七条规定:“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涉嫌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
其中明确指出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 “案由”应添加“涉嫌”二字;
该版本在网上可以查询到,同时《最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务全书》第七章第二节《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内容》中提到:“〈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七条明确规定‘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当事人姓名+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例如:张某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此处“第七条”不知是笔误还是援引了版本B的规定,但笔者倾向于是该书作者援引了版本B的规定,理由是作者在该书736页范例中“案由”填写为“张X”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笔者认为:在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时“案由”应添加“涉嫌”二字,理由如下:
1.《最新常用法律大词典》将“案由”解释为“案件的由来或内容提要”。根据《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立案只是进一步调查的审批环节,最终案件的走向不确定,可能最终对该案不予行政处罚而做销案处理,也不一定以立案的违章类别进行行政处罚。因此,立案时“案由”应起到内容、性质、特征提要概括之作用,而不宜对该案有结论性的定性,在“案由”中使用“涉嫌”两字较为严谨;
2.参考药品、烟草等行业行业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如《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九条:“文书中"案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罚则”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规章中的规范用语填写。
在立案、调查取证阶段,案由应当加“涉嫌”二字。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不再用“涉嫌”二字。
案由书写形式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涉嫌销售假药XXX口服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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