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公诉机关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年初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丁某某租用常某的厂房非法经营镀锌厂,丁某某在未进行环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5名工人进行非法生产,大量工业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外的水沟内,水沟未做任何防渗措施,经沧州市环境监测站检测,丁某某镀锌厂废水水样中,总铬浓度为212mg/L,是标准样品的160.6倍,对当地环境造成重大污染。

孟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

公诉机关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7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某2在孟村县孟李公路老万鑫管件厂经营一镀锌厂,在没有任何防渗措施情况下,将镀锌废水通过车间的地漏,流到厂院内铺设的暗管内流入地下。经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张某某镀锌厂排水口水样检测,铬含量1260mg/L,是正常值的1260倍,六价铬含量338mg/L,是正常值的1690倍,属危废物质,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到孟村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地下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孟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出资购买设备在孟村县孟李公路老万鑫管件厂租赁厂地成立镀锌厂,该镀锌厂未进行任何登记备案。镀锌厂在没有任何防渗措施情况下,将镀锌废水通过车间的地漏,流到厂院内铺设的暗管内流入地下。经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张某某镀锌厂排水口水样检测,铬含量1260mg/L,是正常值的1260倍,六价铬含量338mg/L,是正常值的1690倍,属危废物质,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到孟村县公安局投案。

孟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涉案镀锌厂是张某2经营的,排污设施等具体的操作都由张某2负责,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张某某认可镀锌厂设备系其出资购买,厂地以其本人的名义租赁,在镀锌厂成立和经营过程中被告人也积极参与,镀锌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已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党的十八大掀开了环境污染整治的新篇章,制定了“美丽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宏伟目标,从总体上布局规划了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倡导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面对当前严峻的环境污染状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一项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

当前,我国在环境污染治理上虽取得了初步成效,污染状况却仍然严峻,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占世界的10.48%,然而却消耗了世界60%的水泥、49%的钢铁和20.3%的能源,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球的25%。能耗强度仍是世界水平的2.3倍,为美国的3倍,日本的5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能源、钢铁、氧化铝、铜、铅、锌、水泥等消耗量最大的国家之一。我国重化工等行业单位能耗明显高于世界先进水平。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经济结构偏重是造成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这里面固然有环境治理市场化发育程度太低,治污与经济运营未形成良性互动的市场机制。治理环境污染投入的资金不足。环保制度不健全,环保法律法规严肃性不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与执法监督体系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消极执法、执法不到位、不作为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严重存在。

这就要求我们抓紧制订有关生态保护、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循环经济、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修改并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循环经济。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建立生态监测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引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建立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机制。完善我国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强化环保执法责任制,建立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考核制度。加大环保法制宣传力度。通过立法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污染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并且不断地残害着我们现代的生活,也不断地残害着我们未来孩子们的幸福生活,只追求当前经济的快速生长,只要“金山银山”,不要“绿水青山”是绝对不可取的,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环保执法真正的硬起来,污染防治工作才能得到有效开展,环境违法行为才能无处逃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才能够早日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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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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