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峰。在攀爬过程中,张某明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26个,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三人通过绳索攀爬至巨蟒峰顶部。经专家论证,三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三人因故意损毁名胜古迹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对三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赔偿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付的专家费15万元。
上述案例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共同组成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授权的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又有哪些神秘之处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01
诞生晚成长快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从确立至今尚不足十年,但发展迅速。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2015年1月施行的《环境保护法》对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主体资格正式作出规定后,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开始发展。
2015年7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13个省开始试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02
起诉主体法定
按照法律规定,仅有三类主体可以启动环境公益诉讼。
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有环保局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符合“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
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已成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力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当以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或者上述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为前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先向负有监管职责的环保机关发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只有当环保机关违法履职或者不履职,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状态下,检察机关才能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03
诉讼规则特殊
环境公益诉讼在诉讼保全、事实查明、判赔数额和责任承担等方面明显区别于其他诉讼制度。
注重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
通过颁发禁止令,禁止、限制污染者在诉前或诉中的排污行为,避免损失持续扩大。针对污染物流动、迁移的特点,积极探索证据保全措施,确保不致因证据灭失或错过采证时间而失效。
专家在事实查明中的作用突出
技术专家在证据采样指导、损害事实查明、因果关系认定、修复方案选择、修复成果验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判赔数额较大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考虑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且被告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难以修复或者不可修复,法院往往判决被告承担高额的赔偿。如在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起诉6家企业公益诉讼中,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
灵活运用替代性修复责任方式
对客观上无法修复或没有必要修复的受损生态环境,在法律框架内积极灵活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劳务代偿”等替代性修复责任,促进区域环境容量和承载能力的恢复和提升。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现了诉因由“对人的损害”转变为“对环境的损害”的重大转变,回应了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现实需求,为以司法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力推动了司法参与环境治理的进程,已经成为我国环境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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