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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为分类标准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本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目录及其公示期限,并向社会公布。为落实条例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确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为分类标准如下:

一、行政处罚行为分类标准总体要求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本系统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不同的行政处罚“裁量档”和“裁量阶”,将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分类,统一编制《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并随本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职权及裁量基准的变动而调整。

对依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一般程序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不作区分,不向社会进行公示。

二、一般违法行为分类标准

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除区分为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外,该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

三、严重违法行为分类标准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适用“裁量档”为A档,同时行政处罚裁量阶为“情节严重阶”或“情节一般阶”的;

行政处罚适用“裁量档”为B档,同时行政处罚裁量阶为“情节严重阶”的;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应将处罚裁量基准档统一确定为“A档”:

对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反垄断、强制性产品认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因商业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特殊时期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侵犯消费者隐私、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扰乱市场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条款中有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罚种的,不得将处罚裁量基准档确定为“C档”。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应当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附:1.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填报示例

2.“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

附件1

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

裁量基准

编码

违法行为

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分类

处罚公示

期限

可依申请

缩短公示期

违法行为依据

处罚依据

C35294A010

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召回、追回售出的全部产品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12个月

6个月

C35294A030

产品已售出且未能全部追回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24个月

12个月

C35294A031

用于专门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没收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严重

36个月

--

C34047B010

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法生产,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较小的;2、初次生产,销售货值较小,且全部追回未造成社会危害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3个月

----

C34047B02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不大,尚未销售;2、初次生产,销售货值较小,但不能全部追回产品的;3、货值不大,但已经全部或大部分售出的;4、产品已经售出,大部分无法召回,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5、产品已售出,虽能大部分召回,但产生了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6个月

3个月

C34047B03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货值金额较大,有销售行为的;2、拒不召回违法生产产品的;3、造成比较重的危害后果的;4、未取得生产许可正擅自生产的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5、无证生产被查处拒不改正的;6许可证被撤回、撤销、吊销或者注销后,继续从事生产的;7、屡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12个月

6个月

C35018C010

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分包检验任务的、违规租借他人检测设备,或者未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复检结果及有关情况且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分包检验任务的;2、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3、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4、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复检结果。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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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5018C020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1、分包检验任务的;2、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3、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4、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复检结果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3个月

----

C35018C030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拒不改正的:1、分包检验任务的;2、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3、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4、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复检结果;5、未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进行抽样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役

6个月

3个月

说明:

1.该目录编制主体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该目录公示主体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本市各级市场监管系统。

3.属于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将处罚裁量基准档统一确定为“A档”:对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反垄断、强制性产品认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因商业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特殊时期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侵犯消费者隐私、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扰乱市场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

4.“裁量基准编码”、“违法行为名称”、“法律依据”、“违法情节”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应内容填写。

5.“违法行为分类”和“处罚公示期限”对照附件2“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填写。

6.符合《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在市场主体申请缩短公示期后,对照附件2“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确定“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的期限。处罚公示期为3个月和36个月的,不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限。

附件2

“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

处罚裁量档

处罚裁量阶

违法行为分类

处罚公示期限

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

A档

情节严重阶

严重

36个月

----

情节一般阶

严重

24个月

12个月

情节轻微阶

一般

12个月

6个月

B档

情节严重阶

严重

12个月

6个月

情节一般阶

一般

6个月

3个月

情节轻微阶

一般

3个月

----

C档

情节严重阶

一般

6个月

3个月

情节一般阶

一般

3个月

----

情节轻微阶

一般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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