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嘉出品 读嘉

文/苏则

一、什么是“黄宗羲定律”?

关心中国财税史的历史爱好者大多听说过“黄宗羲定律”之名。这个名词最初由秦晖先生在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三》的基础上总结提出,后又曾因为出现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而名噪一时①。当时谈到这个名词的论者曾对它有过颇为精到的阐释:

“历史上税费改革进行过不只一次。像唐朝时的‘两税法’、明朝时的‘一条鞭法’、清代时的‘摊丁入亩’等等。每次税费改革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会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走向了原先改革目的的反面。明清时期的思想家黄宗羲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这就是所谓的历史上有名的‘黄宗羲定律’。”



《明史·食货志》:“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货,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枆。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法。”

到明末,类似的税制周期再一次出现:为了应付内外之患,明帝国先后加派了旧饷500万两,新饷900万两和练饷730万两。户部尚书倪元璐主持财税改革,又把三饷归并为一,而实际上是把这些杂派又并入了正税之中。明末赋税之重达到什么程度呢?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福建三》记录说:“民田一亩值银七八两者,纳饷至十两。”有些地方,田地一亩价格不过七八两银子,而缴纳的三饷加派则达到十两。而到黄宗羲写作时的清初,人们又以两税之征为理所当然,却没有想到其中包含了导致明朝灭亡的三饷加派。②

财税史问题制度众多,头绪繁杂,如果我们用公式表示黄宗羲描述的现象,可以更为简洁易懂,如下所示:

晚唐杨炎两税法= 租庸调+ 杂派

北宋王安石免役钱法= 两税法+ 杂派

= 租庸调+ 杂派+ 杂派

晚明张居正一条鞭法= 王安石税法+ 杂派

= 两税法+ 杂派+ 杂派

= 租庸调+ 杂派+ 杂派+ 杂派

明末倪元璐税法= 一条鞭法+ 杂派

= 王安石税法+ 杂派+ 杂派

= 两税法+ 杂派+ 杂派+ 杂派

= 租庸调+ 杂派+ 杂派+ 杂派+ 杂派③

秦晖进一步提出帝国赋税通式:bn=a+nx。bn为经过n次改制之后的新税额,a为原始税额,x 为杂派,n为改制次数。而这显然是一个递增的数列④。总而言之,回顾历代东亚帝国财税改革史的演进,我们发现,其本质就是“改革一次税制,结果是加一次税”。所以黄宗羲对此感叹:赋税“积累莫返”,越来越多,这样下去民众很难有活路了。

面对这个问题,我们当然会和黄宗羲一样,首先感叹帝国苛政猛于虎,帝国民众生活悲惨,但比感叹现象更重要的,是探索现象背后的原因。首先,我们很难说这个“改革一次税制,结果是加一次税”的历史机制,是帝国统治者和官吏们从一开始就精心设计出来的。

这倒并不是说帝国统治者和官吏们不可能有这样坏的心,而是说他们不可能有这样“长远”的眼光——“黄宗羲定律”发生作用,在时间上的跨度还是比较大的。例如唐代的杨炎,是不可能为了方便北宋的王安石增添役钱,才把租庸调法归并成两税法的;而万历年间的张居正,也不可能料想到崇祯年间的事。

我们再进一步考究历史,还会发现,上述种种古代帝国财税改革的“初心”,非但不是“加税”,反倒更接近给民众“减税”,但这个“减税”的初心,最终却是导致了“加税”的事实:这就很有意思了。

下面我们就展开来讲。

二、历代改税:减税的理想,加税的现实

我们先说晚唐的两税法。晚唐的两税法改革,首先是为了加强唐帝国中央政府对地方藩镇的财政控制,这一点和

唐代最初实行的租庸调法建立在自北魏至唐朝前期“计口授田”的均田制的基础上,均田制要求人口和田产相联系,则人口越多的家庭拥有更多的土地,也承担更高的土地税和人头税,但随着时间演进和土地买卖,人口数目和占有土地面积不再有直接联系,按照户籍人口摊派税收,自然造成征税不公平和低效率的现象。到晚唐,又因为战事和吏治败坏之祸,各种苛捐杂税层出不穷。自唐肃宗至德年间以来,向人民征收的税费就有几百种,旧的、重复征收的税费不除,而新的税费陆续增加,官吏由此蚕食民众财富,而老百姓血汗流尽、骨肉分离,杨炎是在惩于晚唐财税积弊的情况下,提出两税法改革的⑤。



历史学者张鸣认为,黄宗羲定律主要根源在于,在中国古代,由于经常添设临时政府机构与人员,增加政府属吏,政府机构不断膨胀,财政压力不断增加。财政学者李炜光认为,皇权专制的政治制度和财政专制体制制造出“无限政府”形态。无限政府缺失有效的限制与监督,其权力和规模呈无限扩展的趋势,促使黄宗羲定律产生并持久地发生作用。

注 释

① 王比学,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人民网,

http://1.com/d/uploads2/2020-11/15/flr12iiw5rk.html />

②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三》:唐初立租庸调之法,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租出谷,庸出绢,调出缯纩布麻,⋯⋯杨炎变为两税,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虽租庸调之名浑然不见,其实并庸调而入于租也。相沿至宋,未尝减庸调于租内,而复敛丁身钱米。后世安之,谓两税,租也,丁身,庸调也,岂知其为重出之赋乎?使庸调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杨炎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有明两税,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银差,盖十年而一值。嘉靖末行一条鞭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雇募、加银之例,一条总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是银力二差又并入于两税也。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杂役仍复纷然。其后又安之,谓条鞭,两税也,杂役,值年之差也。岂知其为重出之差乎?使银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条鞭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万历间,旧饷五百万,其末年加新饷九百万,崇祯间又增练饷七百三十万,倪元璐为户部,合三饷为一,是新饷练饷又并入于两税也。至今日以为两税固然,岂知其所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使练饷、新饷之名不改,或者顾名而思义,未可知也。⋯⋯嗟乎!税额之积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者亦无几矣。

③ 王家范、谢天佑《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经济结构试析》,载《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辑刊》第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 年版,第28 页。转引自秦晖. “黄宗羲定律”与税费改革的体制化基础:历史的经验与现实的选择[J]. 税务研究:3-9.

④ 秦晖. “黄宗羲定律”与税费改革的体制化基础:历史的经验与现实的选择[J]. 税务研究:3-9.

⑤ 参看《旧唐书·杨炎传》、《新唐书·杨炎传》。

⑥ 参看《唐会要·卷八十三租税上》、《唐会要·卷八十四租税下》

⑦ 如《旧唐书·杨炎传》:上行之不疑,天下便之。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诫而奸无所取。

⑧ 《明史·卷二百二十七·列传第一百十五》:改按浙江。民苦徭役,为举行一条鞭法……家居四年卒。浙江、福建暨其乡广东皆以徭轻故德尚鹏,立祠祀。

⑨ 《明史·卷二百二十六·列传第一百十四》:卒时……小民罢市。丧出江上,白衣冠送者夹岸,酹而哭者百里不绝……故自为县以至巡抚,所至力行清丈,颁一条鞭法。意主于利民,而行事不能无偏云。

⑩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十五:端续既多,奸诡丛生,即精通算数,习理钱谷者亦难究其弊窦。矧服田力穑之民,又安知害之所从来哉。自条鞭之法行,则夏税、秋粮、均徭、带征确有定额,里胥无由飞洒,奸豪无从规避。

⑪ 黄仁宇. 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M].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15: 423.

⑫ 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其一论两税之弊须有厘革》:大历中,纪纲废弛,百事从权,至於率税少多,皆在牧守裁制。邦赋既无定限,官私惧有阙供,每至徵配之初,例必广张名数,以备不时之命。且为施惠之资。应用朋馀,则遂减放。增损既由郡邑,消息易协物宜,故法虽久别,而人未甚瘁。及总杂徵虚数,友为两税恒规,悉登地官,咸系经费,计奏一定,有加无除,此则人益困穷。

⑬ 萧彦: 《敬陈末议以备采择以禆治安疏时政五事》,载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407:查得嘉靖三十一年,未完五分以上者,住俸督催。三十四年,未完四分者,降俸矣。三十七年未完三分者,住俸矣。隆庆五年,则完不及八分者住俸,又议带征矣。万历元年因之,愈议愈增,岂为不重。而万历四年部臣建议加八分为九分,又将未完宿负带征二分并算,则是一年而完十分以上者,有司者惮于降罚而敲朴随之,民力不能胜而逃亡随之,此不谓竭泽而渔乎?

⑭ 胡铁球. 新解张居正改革——以考成法为中心讨论[J]. 社会科学, 2013:142-156.

⑮ 魏道明. 论唐代的虚估与实估[J]. 中国经济史研究, 2002:101-109.

⑯ 王家范. 复杂的历史,需要复杂的头脑——从“黄宗羲定律”说开去[J]. 探索与争鸣, 2010:25-32.


1.《黄宗羲定律 黄宗羲定律:为什么帝国减税的结果是加税?》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黄宗羲定律 黄宗羲定律:为什么帝国减税的结果是加税?》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shehui/4170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