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浙江杭州。近日,有网友爆料,浙江警察学院一教师虐杀动物。网友称,涉事教师用“兴汉龙腾”网名在群内分享虐杀经验及成果,表示自己半年虐杀了300多只,并称争取虐杀更多。
6日,浙江警察学院官方微博发文称,已对此事展开调查。目前,事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因用开水浇烫怀孕小猫致死,山西一男子成为众矢之的。目前,当事男子已被所在单位开除,而这,基本就是他所受的全部惩罚。
多年来,虐待动物事件一再上演。但当事人除了遭到舆论谴责,多半不会受什么实质性惩罚,即便有,往往也取决于事情闹得大不大、此人有没有单位。这也提出两大现实问题:是否该就反虐待动物立法?相关立法卡在哪儿?
如何对待动物,本身也是社会价值体系的一部分。过去人们对此关注度不高,但时移世易,随着文明程度水涨船高,越来越多人认识到,任何生命都有自己的尊严,作为集体意志反映的法律应该做出回应。
再从现实层面来看,不乏研究表明,虐待动物和暴力犯罪以及大多数非暴力犯罪都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施虐者的肆意妄为,在一定意义上相当于一种社会隐患。就像网友说的,“对动物如此,对人也好不到哪里去。”从法律层面予以规制,能够更好起到警示社会大众、引导人心向善的作用。
道理如此,但立法毕竟是一件严肃严谨的大事。在反虐待动物上,一些现实困难客观存在。比如,“虐待”的法律界定,适用动物的范围取舍,以及虐待行为隐蔽性导致的调查取证成本,等等。
再往深层思考,立法还涉及动物“人格化”与“私有财产论”之争。有人认为,动物只是人类的“私有财产”,现行法律也坚持这一观点。但按照许多爱宠人士的想法,动物是独立个体,应享有部分权利。孰是孰非本身争议就很大,退一步讲,即便将动物拟人化,赋予其一定权利,又会滋生新的问题。有哲学学者提出,按照人类社会的规则,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但动物并不具有承担相应义务的能力。
争议是有的,困难也存在,但讨论终究要进入理性的轨道。不论是从国际通行做法来看,还是从世道人心来看,以法律手段反虐待动物是大势所趋。但是立法远非想象的那么简单,也不是仅仅心怀悲悯就能把好事办好。
去年,农业农村部在回应人大代表“关于动物权益,制定《禁止虐待动物法》的建议”时表示,“立法必要性与现实紧迫性,已经引起了国家机关与法学界的高度重视,势在必行。”可见,舆论的呼声相关部门已经注意到了。期盼更多人为此建言献策,寻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解”。届时,受益的不仅是动物,也将是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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