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58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裁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2020年12月11日起采用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形式对上述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各公司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为6.3%—6.4%。

应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20年8月3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发起反补贴调查。立案后,商务部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进行调查,作出上述初步裁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42100。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12月3日说,商务部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进行的反倾销调查,是依照相关法律进行立案、调查的。中方将依法对本案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终裁,确定最终反倾销措施。

高峰在商务部当天举行的网上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根据国内相关产业申请,2020年8月18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发起反倾销调查,并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初裁,决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为自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高峰说,商务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进行立案、调查,采取相关措施,充分保障各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利。欢迎包括澳方在内的各利害关系方依法继续参与后续调查程序。

发布会上,高峰还指出,对原产于澳大利亚进口大麦双反案是在收到国内相关产业申请后,依法发起的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充分保障各方权利,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给予各方充分的机会参与调查,客观、公平、公正地得出调查结论,并采取相应贸易救济措施。该案立案、调查、裁决等均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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