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进一步加大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力度,推进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一通三防”重特大事故,山西省煤监局和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并下发了《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实施方案》,从2月10日至6月30日对全省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井进行专项监察。此次专项监察采取煤矿企业自查自改、各煤监分局会同各市应急管理局现场检查和省级督查组抽查的方式同步进行。
专项监察工作主要针对“一通三防”管理能力建设情况、矿井通风管理情况、瓦斯防治情况、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矿井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煤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各煤监分局和各市应急管理局认为应当检查的其它内容等七个方面开展工作,方案对每个方面都制定了详细的检查内容,并要求各煤矿企业要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列出问题清单,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方案要求各煤监分局和各市应急管理局要根据当前疫情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专项监察工作时间和任务进度,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一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矿井、上一年度存在通风瓦斯重大隐患的矿井、两年内发生过瓦斯事故的低瓦斯矿井和存在火区的矿井要首先开展专项监察,对“两节”“两会”期间及因疫情停产停工的煤矿,在其复产复工后要及时安排开展工作。
方案特别强调,在专项监察期间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特别是对存在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继续组织生产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严肃查处并曝光公示,同时要用好约谈、“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手段,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对企业自查发现且已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隐患和问题,可免予处罚。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各地要按规定挂牌督办,逐项明确治理和督办责任主体、整改时限和挂牌督办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销号,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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