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楼主,租客,中介注意!
是关于房屋租赁的
还有新的公众咨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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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佛山市人民政府网站11月3日最新消息,在《佛山市住宅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公示中,公众的修改意见或建议应于2020年11月15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报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措施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房屋租赁及相关服务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宅,是指为居住而出租的房屋,不包括旅馆房间(民宿)、学校自建宿舍和经济适用公共租赁住房。
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租赁管理适用《佛山市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
租赁管理
▼措施规定以原设计作为卧室或客厅作为最小出租单元,客厅单独建成后不得出租。
原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门厅、过道、储藏室、杂物间、地下室、半地下室、货架空层、车库、车库等非住宅用房空,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人均居住面积应达到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定的标准。
▼办法规定,出租住宅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登记平台或服务窗口提交租赁房屋信息。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登记平台或者服务窗口申请居住登记。
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房屋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租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信息。
▼规定:住宅房屋租赁应当登记备案。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佛山市住宅房屋租赁平台,实施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为公众、房屋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服务。
住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登记备案。租赁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延期或者注销租赁登记手续。
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住宅房屋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
●房产证。
报送备案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违反规定将受到惩罚
违反本办法下列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或者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人知道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或其代理人、承租人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出租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人和其他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出租房屋信息告知他人的,依照《广东省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住宅房屋租赁管理相关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
为了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做好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现公开征求公众和社会各界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11月15日前将修改后的意见或建议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报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寄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1号楼12楼,新市私人办公室,邮编:5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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