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具体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信息收集工作。公告如下:
一、收集的目的
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为做好挂光荣牌和维护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准备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收集物品
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
1.军队转业干部;
2.退役士兵;
3.军队退休干部和退役士官;
4.无军籍的退休工人;
5.复员军人;
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7.残疾士兵;
8.享受国家抚恤金的残疾民兵民工;
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0.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1 .已故军人遗属,包括已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2 .军人家属,包括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三,收集内容
主要包括: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基本信息和照片,包括户籍、救助、社会保障、医疗、住房、养老和优待、服务、安置等。具体内容以信息采集软件填表或纸质填表为准。
四、收集方法
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实施,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县(市、区)是基层征收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同级民政、人社部门牵头,会同当地组织、宣传、公安、财政、信访、统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兵役等部门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村(居)全面参与实施。各地将统一设立集中征收点,采取集中征收、独立申报、入户检查等方式进行征收。
V.收集位置
退役士兵等优抚对象主动到户籍所在地收集申报信息,具体地点由各县(市、区)确定。
不及物动词申请材料
退役军人和其他特殊照顾对象应当携带并提供下列证件或者原始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复员证、退役证等。(由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休干部、退役士官、无军籍的离休、退休职工、复员军人、红军退伍军人、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分离人员提供);
4.残疾军人证、残疾民兵民工证、战争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残疾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由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提供);
6.有功奖励证书;
7.其他需要的材料或证明。
七.时间要求
信息采集工作从各县(市、区)通知的采集时间开始,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
本次信息收集的标准时间点为2018年10月1日。之后,可以随时收集和更新新添加或取消的收集对象,并建立定期更新机制。
201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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