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罗大伯说他为了帮助朋友,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了对方,用于去银行抵押贷款。当初说好了房子5年归还,现在10多年过去了,房子要不回来,他还面临着无家可归的局面。
罗大伯和徐阿姨夫妻俩,都已经年近八旬,住在杭州中融城市花园。 这套120平方的房子是他们花了大半辈子的积蓄买的,可是,根据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却面临强制查封,两位老人即将无家可归。
罗大伯: 1月15日,上城区法院执行人员上门对房产进行查封,现在看来确实是好人做不得,真正变成了现代版的农夫与蛇。 好心帮忙,却被反咬一口,整件事情,要从2008年说起。老两口有个老熟人胡先生,胡先生的爱人王女士突然登门拜访,要借60万。 两家人关系倒是一直不错,可老两口手上没有这么多钱。
罗大伯: 想房产证抵押一下给他临时解决解决,是这么个动机和善心。王女士提出来的,我们不知道房子能抵押。 拿自己的房产证抵押,贷到款再借给别人,这样的提议,大多数人都不太会同意,可两位老人很爽快地答应了,带着房产证去了银行。 但是,因为年龄原因,罗大伯和徐阿姨没办法抵押贷款。接下来,王女士提出了一个更离谱的要求,让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她,以她的名义向银行抵押。这样一个要求,老两口竟然也答应了。 最终,老两口把房子过户到对方名下,过户的时候签的是零购买合同,没有收一分钱。帮了这么大的忙,两位老人家没有要求任何额外报酬,就只是想着,替朋友解决了一个麻烦。 房屋过户时,双方签了一份承诺书。注明房子虽然过户出去了,但是使用及处置权仍属于两位老人,并且5年内须将房子重新过户回来。 到了过户期限,老两口想要过户回来,对方却一再找各种理由推脱,转眼10年都过去了,房子始终没有还回来,承诺书倒是签了不少。 徐阿姨: 2019年,她答应3月份就还给我的,叫我们放心好了,结果看她还没还,我又去找她了,写了张字条,如果不还,根据房价1.2倍来赔偿给我,我相信她肯定能还给我的,哪个愿意房价1.2倍来还呢。 王女士2019年签订的承诺书上写明:2018年,她瞒着老两口,再次利用房产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贷款,数目达到400多万。房子是抵押状态,因此没有办法归还给老人家。根据这份新的约定,王女士要在一年内,把房子过户回来。 2019年这一份归还房产的承诺书,王女士最终也没有做到。而两位老人,进入了真正的噩梦。 2020年,老两口没有等来过户,却等来了杭州拱墅区人民法院的告知书,让他们搬离。这时两位老人才知道,王女士因为其他债务问题,被告上了法院。 两位年近八旬的老人,好心出借自己的房产,却面临无家可归。当时,他们提起了执行异议的申请。
后来,查封取消了,可是两位老人家意识到问题严重,于是在2020年5月份,将对方起诉到了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想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子。 经过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调解,王女士和胡先生无法将房产过户给两位老人,造成的损失为600万。双方约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其余款项分10年付清。在款项付清之前,老人依旧可以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可是,两位老人家至今都没有收到对方的还款,反而又收到了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决书。裁定书上写明,由于王女士无法偿还邮政银行的400多万贷款,被银行告上法院,现在强制执行查封其名下资产。 徐阿姨: 房子没有,我们住到哪里去?我们两个老人睡马路啊? 两位老人再一次面临无家可归。
据了解,此事发后,过户走老人房产的王女士和胡先生都已经联系不上。10几年前的一次好心帮忙,却给自己挖了这么大一个陷阱,老两口又心痛又气愤。 徐阿姨: 看看能不能人性化执法,给我们住下去,我们这个房子最后都还给银行,如果我以后有钱,我就把她钱还上,我把这个房子赎回来,我就一个要求,给我能住。 现场记者也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两位老人的情况特殊,在材料充分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复议。目前,罗大伯和徐阿姨正在收集资料。
2016年3月,于某甲以工程投资为由从吴某处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至10月,吴某提出让于某甲提供担保,于某甲遂找到其弟于某乙、朋友沙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于某乙和沙某出于为于某甲帮忙的目的同意担保并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该借款到期后于某甲未向吴某偿还借款。2019年2月,吴某要求于某甲偿还借款时,于某甲再次找到于某乙和沙某为其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补写“对该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直至该借款还清为止”的内容,于某乙和沙某在阅读上述内容后再次在借条上签字。
后于某甲仍未向吴某偿还借款,吴某遂起诉至泾源县法院请求于某甲偿还借款并由于某乙、沙某承担担保责任。庭审中,于某甲同意偿还借款,但于某乙和沙某提出其只是出于帮忙目的,自己仅为该借款证明人,并非要对该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的答辩意见。
● 法院审理●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结合被告于某乙、沙某先后两次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以及原告与被告于某甲的陈述,能够认定被告于某乙、沙某同意自2019年2起对案涉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故该保证合同已经成立,于某乙、沙某应当就案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遂判决由于某甲向吴某偿还借款并由于某乙、沙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的保证责任。收到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法院提醒●
随着近年来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民间资本市场的开放,在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领域中存在许多需要担保的情形。一些保证人出于为亲友帮忙或碍于情面,盲目地在保证合同或借条上签字,殊不知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自己就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虽说在偿还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但往往面临借款人躲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窘境。因此,在遇到需要为别人担保的情况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尽量在充分了解对方经济条件以及自愿为其承担连带偿还的基础上再签字,避免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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