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南京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重点综合性研究型大学,也是国家“双一流”A级建设大学。学校向符合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南京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仙林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道163号。
鼓楼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口路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南京大学章程,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综合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录取适合我校人才培养特色的优秀学生。
第三条我校本科招生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四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作为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和管理机构,确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审查本科招生政策、计划和录取原则,讨论决定本科招生的重大问题,指导本科招生工作。
第五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根据本科招生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制定招生规定、编制招生计划、决定选拔方案、确定录取标准、审核录取结果等本科招生具体事宜。
第六条本科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本科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成立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招生宣传、招生政策、招生工作的咨询,协助本科招生办公室开展本地区主管的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小组组长由学校任命。
第八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政策法规的实施。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按照建设一流本科教育和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体系(“三三制”2.0)的总体思路,2019年,我校将继续实施专业与主要学科相结合的招生模式(以下简称“专业”),计划在全国范围内招生3300名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专业及分流方向详见我校公布的《南京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专业(班)目录》。
第十条根据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我们学校兼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地区协调发展,历年计划的连续性等。,并按省确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批准后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我院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学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额的1%制定预留计划,用于调整统考网上学生的失衡。
第十二条我校本科招生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督导”的招生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在教育部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我校按照文史类、理工科类、艺术类招生。各省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按照当地招生部门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我校本科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的报考条件确定升档比例或分数。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换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原则上,自动按顺序归档的批次,换挡比例不得超过120%。内蒙古自治区录取以分数优先(明确分数)为原则。
第十五条在同一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学生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以接受非第一院校的考生或公开征集志愿者,但转档(含征集志愿者)人数不得超过本校该批次剩余计划人数,且只能录取空金额的专业。如果学生数量仍然不足,我们学校将把剩余的招生计划分配给学生充足的省份。
第十六条我校转档案只承认教育部规定的国家政策点;同一候选人有多项政策加分的,只取最高分,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七条我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已进入年级的考生按照高考实际分数(不含政策加分)专业录取,不存在专业年级差异。实际成绩相同的,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成绩录取。如果不提供排名,文史类考生会依次对比语文、英语、数学成绩,理工科、综合改革类考生会依次对比数学、语文、英语成绩。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应符合填报专业选考科目的要求。
第十八条我校的招生办法,如派出生源、自主招生、综合评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专业等。,按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我校今年的有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我校各专业录取不规定男女生比例,不限制外语。其他专业的学生入学后,必须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英语课程和学位英语考试,外语、文学专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除第十八条安排提前录取的特殊类型外,本校提前录取的考生入学后只能参加录取专业相关部门组织的实验班选拔。其中,如果你考上了某个专业类别,第一学年就限定在该专业类别中确认自己的专业。第二学年结束后,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专业;录取专业,第二学年结束后可根据专业录取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我校对江苏省考生也实行以下规定:第一批考生高中水平考试两个选考科目最低要求为AA,如果两个选考科目达到A+,专业录取加3分。申请提前审批的考生高中水平考试两个选考科目最低要求为历史或物理A,另一个为b,自主招生、激励计划、综合测评、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职业资格考生这两个选考科目的最低要求按照我校今年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我校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方法是:在特殊招生类型中,综合素质档案作为报名资格考试的参考;在一般高考中,综合素质档案会作为调整考生专业志愿的参考。
第五章是收费标准和奖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新生入学时按照专业收费标准提前领取学费,分流后按照录取专业对应的学分制收取学费,并按学年提前结清学费。住宿标准1200元/年。
第二十四条我校承诺不让任何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辍学,并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临时困难补助、学杂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绿色通道等方式积极帮助学生完成学业。我校录取的新生,如国家扶贫工程等,经济有困难的,可在入学前申请专项补助5000元。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五条我校应当遵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学籍管理的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试和体检。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新生,组织专家组对招生专业进行复试和复审。被发现违规考生如改考、违规招生、冒名顶替等。,将被取消录取资格,不予电子注册,并将报告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根据“阳光工程”要求,我校今年本科招生工作将进一步推进制度化、系统化,加强对考生的宣传服务和信息公开,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我校的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可在南京大学本科招生网站查询,学校不会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布和说明相关招生政策和录取条件。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南京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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