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文件
国办发〔2020〕54号征信一司刑事诉讼
案件经新沂市公安局调查,被告人李某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9日,法院受理此案后,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对被告进行了讯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法定检查发现,2019年12月13日11时许,被告李某某在新沂市XX镇XX村某旧房址操作挖掘机拆除旧房时,因过失将进入作业现场捡拾废木条的郑某某碾压,致使郑某某当场死亡。据新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查,死者郑某某遭遇外力,因创伤性休克死亡。此外,发现李某某一家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一家人民币24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到达手续、谅解书、调解协议等。;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彭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申辩;
4.新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证书和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
5.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和鉴定照片。
我们认为,被告李某某操作挖掘机有过失,因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请依法判刑。
我在此交流
新沂人民法院
检查员:林鹏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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